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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梧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于2024年10月16日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10月2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管理,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3〕7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21〕1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租房,是指限定户型面积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本市新就业住房困难家庭、外来务工住房困难家庭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 本市三城区范围内公租房的建设筹集、准入、分配、退出、运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制定全市公租房年度计划和全市三城区公租房准入、轮候、分配、退出、管理的实施细则,并会同市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行政审批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公租房建设和管理工作。
  城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本辖区范围公租房保障申请的受理、初审和辖区公示工作。
  城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公租房保障申请的复核、租赁补贴保障资格的复核等相关工作。城区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市场监管、税务等相关部门应配合提供信息。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住保中心)具体负责公租房保障申请的审批、公示、房源配租、保障资格复核、租赁补贴协议签订、发放等相关工作。不动产登记等相关部门应配合提供信息。
  政府授权的公租房产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负责受委托公租房的入住、收回、租金收缴、物业管理和维修养护等市场化运营管理工作。

第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园区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和纳入公租房管理的住房,其配租对象、配租办法等,可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自行确定。

第二章  房源筹集

第六条 公租房房源筹集主要包括:
  (一)政府投资新建、改建、购买的住房。
  (二)企业、事业单位、各类产业园区以及其他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住房。
  (三)经政府批准转为公租房的公有住房。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公租房。

第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供地,也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供地方式。其他方式投资的公租房建设用地不得采用划拨方式供地。

第八条 本市三城区企业、事业单位、园区以及其他社会力量投资新建公租房,应当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凭批准文件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公租房项目的立项、报建等有关手续。市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行政审批等部门加强配合,提高公租房项目各阶段行政审批的工作效率,加快项目前期工作。

第九条 公租房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为主,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鼓励发展小户型公租房,符合面积小、功能全、配套齐的要求,满足租户基本居住需要。
  公租房建设一律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公租房的建设和运营享受的税收优惠,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第三章  准入管理

第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实行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含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等)以实物配租为主、租赁补贴为辅;中等偏下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以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国家、自治区另有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公租房申请家庭主要包括如下4类:
  (一)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三)本市新就业住房困难家庭。
  (四)外来务工住房困难家庭。

第十二条 公租房申请家庭需满足本市住房困难条件:在本市三城区范围内无自有房屋(含住房、商业、办公、仓储、车库、车位、综合性用房等不动产)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或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第十三条 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的,除满足本市住房困难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三城区街道办事处辖区城镇常住户口,且在本市三城区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并取得居住证明。
  (二)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本市三城区范围内低保边缘家庭、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等。

第十四条 本市中等偏下收入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的,除满足本市住房困难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三城区街道办事处辖区城镇常住户口,且在本市三城区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并取得居住证明。
  (二)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国家统计局梧州调查队公布的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第十五条 本市新就业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的,除满足本市住房困难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三城区街道办事处辖区城镇常住户口或在本市三城区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并取得居住证明。
  (二)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国家统计局梧州调查队公布的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
  (三)持有大中专院校(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不满5年。

第十六条 外来务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的,除满足本市住房困难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非本市三城区户口,在本市三城区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并取得本市《居住证》。
  (二)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国家统计局梧州调查队公布的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
  (三)申请当月前6个月在本市三城区连续按时足额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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