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315号
《山西省行政裁决程序规定》已经2025年7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卢东亮
2025年7月31日
山西省行政裁决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裁决程序,化解矛盾纠纷,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裁决程序适用本规定。国家对行政裁决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居中对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处的行为。
第三条 行政裁决程序应当遵循平等、规范、简便、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行政裁决工作协调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裁决程序的指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承担行政裁决职责的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裁决机关)应当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程序实施行政裁决。
第五条 裁决机关应当加强行政裁决工作队伍建设,配备行政裁决人员,定期开展教育培训。
裁决机关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行政裁决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发布行政裁决典型案例,提高社会公众对行政裁决工作的认知度。
第六条 裁决机关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咨询、申请、参加行政裁决提供便利,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裁决机关应当在门户网站、办公场所等公布行政裁决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申请书格式文本以及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等内容。
第七条 申请行政裁决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与申请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有具体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四)属于行政裁决范围;
(五)属于收到申请的裁决机关职权范围。
第八条 申请行政裁决应当向裁决机关提交申请书、相关证据和申请人身份证明等材料。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三)相关证据的目录或者名称;
(四)申请人本人签名按指印或者单位盖章;
(五)申请日期;
(六)裁决机关认为有必要并已告知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申请行政裁决,可以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书面申请的,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裁决机关指定的互联网渠道等方式提出,也可以当面提交行政裁决申请书。
口头申请的,裁决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申请书载明的相关内容进行当场记录,经申请人核对后签名并按指印。
第十条 裁决机关接收申请材料后,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形式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以及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补正或者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补正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裁决机关书面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