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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综合查一次”行政检查实施办法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157号)


  《珠海经济特区“综合查一次”行政检查实施办法》已经2025年7月23日十届珠海市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9月4日起施行。

  
市 长:吴泽桐
  2025年8月2日


  
珠海经济特区“综合查一次”行政检查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优化本市营商环境,推行“综合查一次”行政检查制度,坚决遏制乱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区、镇街三级行政执法主体对市场主体以现场检查的方式实施行政检查的活动。

  法律、法规、规章等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综合查一次”行政检查应当遵循依法实施、权利保障、高效便民、廉洁透明的原则。

  行政检查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防止随意检查、检查扰企、执法扰民,能并尽并、能合尽合。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综合查一次”行政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人民政府“综合查一次”行政检查的相关工作职责。

  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实施的“综合查一次”行政检查的指导、协调、监督,以及年度“综合查一次”行政检查计划的备案工作。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严格依法全面履行“综合查一次”行政检查相关职责。

  第五条 “综合查一次”行政检查包括合并检查和联合检查。同一行政执法主体同一时期对同一市场主体实施多项现场检查,检查内容可以合并进行的,应当合并检查。不同行政执法主体对同一市场主体进行现场检查,可以实施联合检查的,应当协调组织实施联合检查。

  第六条 合并检查由行政执法主体自行安排。行政执法主体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重复检查。

  第七条 联合检查由参与“综合查一次”行政检查的各行政执法主体共同落实。参与“综合查一次”行政检查的各行政执法主体分为牵头单位和联合单位。牵头单位原则上由行业主管部门担任,负责启动并组织联合单位在各自职责内开展检查。牵头单位难以确定的,由司法行政部门指定。

  牵头单位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的,由镇街负责启动并组织联合单位在各自职责内开展检查。

  联合检查应当严格控制入企检查人员数量,优化“综合查一次”“双随机、一公开”的抽查,推行简单事项“一表通查”。

  开展联合检查,由牵头单位行政执法人员担任联络员,负责与检查对象联系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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