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四届)第四十八号
《
安徽省拥军优属条例》已经2025年5月14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5月19日
(2000年3月27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正 2017年3月31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25年5月14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拥 军
第三章 优 待
第四章 安 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拥军优属工作,巩固发展军政军民团结,营造关心国防、热爱军队、尊崇军人的良好社会氛围,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尊重和关怀军人、军人家属等抚恤优待对象,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将拥军优属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依照国家规定由地方承担的拥军优属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生活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县级以上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指导、推动本行政区域的拥军优属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拥军优属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拥军优属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拥军优属有关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拥军优属纳入爱国主义教育、国防教育和法治宣传教育内容;在建军节、春节等重要节日以及部队执行重要任务期间组织走访慰问等活动。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拥军优属公益宣传,培育和弘扬拥军优属的社会风尚。
第六条 鼓励和引导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依法通过捐赠、设立基金、志愿服务等方式为拥军优属工作提供支持。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同推进拥军优属工作信息化建设,提升拥军优属工作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八条 对拥军优属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拥 军
第九条 部队执行作战、训练演习、战备执勤、国防施工、教学科研、处置突发事件等任务时,当地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和公民应当根据部队需求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并保守军事秘密。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合理规划、组织建设军供站,为过往部队提供饮食、休整和其他相关服务保障。
军供站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管理、维护。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驻地部队基础设施、训练设施等军事设施的建设。
对军事设施的保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推进经济领域和国防领域技术、人才、资金、信息等要素交流,加强军地在基础设施、产业、科技、教育和社会服务等领域的统筹发展,推动军地资源要素深度融合,巩固提高一体化国家战略体系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