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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设施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设施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财规〔2025〕2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退役军人事务局: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设施补助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设施建设,根据《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福建省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设施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5年1月2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章  资金分配及预算管理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福建省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设施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设施补助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设施建设,根据《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设施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以上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支持优抚事业单位、烈士纪念设施的规划建设、修缮维护和烈士褒扬纪念宣传等方面的政策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应当坚持专款专用、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合理、有效、安全和规范。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执行期限为3年,从2025年到2027年。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五条 省财政厅、省退役军人厅共同管理专项资金,分别履行下列职责:
  (一)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退役军人厅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组织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结果应用;监督专项资金支出活动,依法依规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理;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二)省退役军人厅负责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业务管理制度;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执行已经批复的预算;对专项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提出资金分配计划;根据年度工作任务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按规定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结果应用,落实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主体责任,指导督促所属单位及市县业务主管部门按要求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做好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本地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及时拨付资金、督促加快支出进度及实施监督等工作,并组织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结果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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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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