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2号)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已由赣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于2025年1月13日通过,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5年3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4月2日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2025年1月13日赣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25年3月26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
第五章 选举、辞职和罢免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七章 调查委员会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九章 公布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严格依法办事,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议事。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会议召开的日期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另行决定或者授权主任会议决定,并予以公布。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决定列席会议人员范围;
(四)听取和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
(五)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稿;
(六)审议上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专门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七)审议上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八)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应当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法规草案发给代表。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可以组织代表进行视察、研读讨论有关法规草案,并通报会议拟讨论的主要事项的有关情况。
临时召集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以县(市、区)为单位组成代表团,驻本市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的代表共同组成代表团。
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
代表团团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
(二)组织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
(三)反映代表团对议案和有关报告的审议意见;
(四)贯彻主席团会议的决定,传达有关事项;
(五)处理代表团的其他事项。
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
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以及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前,根据需要,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本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草案,由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通过。
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前,代表团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意见。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 主席团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会议提出议案和决议、决定草案;
(二)组织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和报告;
(三)听取和审议关于议案和有关报告审议、审查情况的报告,决定是否将议案和决议、决定草案提请会议表决;
(四)依法提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
(五)主持会议选举和表决,提出选举和通过人选办法草案;
(六)决定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的审议程序和处理意见;
(七)发布公告;
(八)其他应当由主席团处理的事项。
主席团作出决定,应当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副秘书长的人选;
(二)会议日程;
(三)会议期间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四)其他需要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主持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后,由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
主席团常务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
(二)根据会议进展情况,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出调整;
(三)必要时,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建议向主席团报告;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建议向主席团报告;
(四)根据主席团的授权,处理主席团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主席团会议讨论重大的专门性问题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集有关机关负责人参加会议,汇报情况,回答问题。
第十四条 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或者代表小组会议审议。
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议案、质询案、罢免案以及需要以代表团名义表达的意见,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主席团可以召开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大会发言,就议案和有关报告听取代表意见。
第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秘书处设立有关工作机构,负责大会的有关具体工作。
第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按时出席。
代表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向秘书处书面请假。秘书处应当向主席团报告代表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
代表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第十八条 不是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本市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列席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会议的,参照本规则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列席人员可以在会议上发言。
第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日程和会议情况予以公开。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的发言,由秘书处整理简报印发会议。简报可以为纸质版,也可以为电子版。需要向会议和代表发送材料的,应当由秘书处统一办理。
大会全体会议可以设立旁听席,旁听办法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