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1月26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8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根据2023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废止、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5年3月27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和有关决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规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各方面的重大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全面依法治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从本行政区域实际出发,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严格依法履职。
第四条 省人大常委会保证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遵守和执行,对有关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决定。
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情况,应当每年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第五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由省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应的决议或者决定:
(一)省人民政府提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调整方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调整方案;
(二)省人民政府提出的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三)省人民政府提出的本级决算草案;
(四)撤销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五)撤销省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六)省人民代表大会授权省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省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省人大常委会可以提出意见、建议,必要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或者决定:
(一)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建设的重大措施;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中期评估报告以及中长期规划的主要指标的调整方案;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四)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以及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