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制定机关:
全部
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公布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施行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主题分类:
全部
效力等级:
全部
搜索 清空
白城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2024年修订)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白城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2号


  《白城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已由白城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1月4日修订通过,于2024年3月28日经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4月3日


  
白城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管理

  第三章 村容村貌治理

  第四章 厕所建设与改造

  第五章 垃圾和农业废弃物治理

  第六章 生活污水治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村居民生产生活质量,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及其有关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是指以村容村貌提升、厕所改造、垃圾和农业废弃物治理以及生活污水治理为主要内容,对农村人居环境进行规划、建设、整治、管护和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 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村民主体、社会参与,因地制宜、规划先行、示范引领、建管并重、长效运行的原则。

  第四条 建立市级统筹、县级抓落实、乡(镇)街道、村具体实施的联动工作机制。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统筹协调机制,指导解决农村人居环境治理中的重大事项。

  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领导和落实本行政区域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制定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的治理实施方案,明确治理目标,统筹资金使用,保障基础设施建设和资金投入,并在规划引导、政策支持、组织保障等方面科学有序推进相关治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具体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及有关单位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通过加强宣传教育、建立激励机制、组织制定和实施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方式,发挥村民主体地位和作用,引导村民积极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综合协调、组织推动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财政、住建、交通运输、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草、水利、文广旅、卫生健康、教育、城管、公安、科技、妇联等部门和团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财政投入,将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政府投入、社会资金支持的多元化投入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维护,逐步提高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市场化、专业化水平。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进行定期督导、检查,将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第八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活动的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公益宣传,并依法对损害、破坏农村人居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把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有关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和社会实践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农村人居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损害、破坏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行为进行劝导、举报或者投诉。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鼓励开展秸秆综合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废旧农膜、农业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等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科技化水平。

  
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管理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农村人居环境治理专项规划,经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符合性审查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农村人居环境治理专项规划应当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基础,与其他各类专项规划相协同,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相适应。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下列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有关的基础设施建设:

  (一)生活饮用水、供电、燃气、供热、排水、照明设施;

  (二)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污水处理设施;

  (三)道路、绿地、园林绿化等设施;

  (四)畜禽粪污、病死畜禽、农作物秸秆、农业投入品包装等废弃物处理设施;

  (五)集贸市场、文化广场、公共停车场(位)设施;

  (六)其他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有关的基础设施。

  第十四条 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基础设施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规范建设,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鼓励相邻乡(镇)、村联合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基础设施,节约利用投资和土地资源,实现区域统筹、共建共享。

  较大的集市、农贸市场应当建设无障碍设施,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设停车场。

  第十五条 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基础设施应当明确管护主体。基础设施的所有权人应当对基础设施进行自行管护或者委托第三方代为管护,保障基础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召集村(居)民会议,将下列事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一)门前责任区管理的行为规范;

  (二)保持自家庭院、房前屋后清洁卫生的行为规范;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分享
划线
批注
分享
投稿
划线
选择文字与已标注内容“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
重复,继续标注将覆盖上次标注内容
是否继续?
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