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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乡村清洁条例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五届〕第十六号


  《昭通市乡村清洁条例》已由昭通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4年2月22日通过,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24年3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3月28日


  
昭通市乡村清洁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促进乡村清洁,改善乡村人居环境,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以外的垃圾、污水、废弃物等的收集、处理和村容村貌的日常维护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乡村清洁遵循政府主导、村(居)民自治、因地制宜、多元投入、统筹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清洁工作的领导,将乡村清洁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乡村清洁监督管理工作长效机制。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清洁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政府投入、村集体经济支持、村(居)民自筹、产生者付费、社会资金参与的乡村清洁经费多元投入机制。

  鼓励、支持社会主体参与乡村清洁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逐步推行社会化管理。

  第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乡村清洁政策措施,负责督促、检查、考核,确保乡村清洁工作有序推进;

  (二)统筹规划建设垃圾处置、污水处理、废弃物收集处置、乡村卫生公厕等乡村清洁设施,并履行监管职责;

  (三)推广使用垃圾、污水、废弃物等的处理新产品、新技术;

  (四)其他有关乡村清洁工作的职责。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乡村清洁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检查考核等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乡村生活垃圾、集镇生活污水基础设施的建设进行指导。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教育体育、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乡村清洁工作。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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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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