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24〕1号
《山南市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已经2023年12月18日山南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2024年1月24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月26日
山南市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
(2023年12月18日山南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4年1月24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农牧区人居环境,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西藏自治区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农牧区的村庄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建设、厕所改造、生活垃圾、污水治理和村容村貌提升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实行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村民主体、社会参与的体制,坚持因地制宜、规划先行、整体提升、示范引领、建管并重的原则,建立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统筹协调机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多元投入机制,加大对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的财政投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资金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与乡村振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的协调督促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商务、林业和草原、卫生健康、旅游发展、司法行政、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的具体工作,督促指导辖区内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工作。
第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将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事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组织村(居)民开展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