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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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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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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拉萨市人民政府令


  
第71号


  《拉萨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已经2024年3月18日拉萨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王 强
  2024年3月27日


  
拉萨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


  
(2024年3月27日拉萨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公布,2024年3月18日拉萨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预防与控制

  第三章 检验与治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西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

  第三条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建立健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体系和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加强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和资金保障。

  第五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水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工作,倡导公众低碳、环保出行。

  鼓励新闻媒体、社会组织等单位开展相关公益宣传,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

  
第二章 预防与控制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加快推进公共交通使用新能源,优化公共交通设施,完善公共交通线路规划,改善道路通行条件,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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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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