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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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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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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沧州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沧州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相关部门、有关单位:

  《沧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9年11月14日印发的《沧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沧政办字〔2019〕66号)同时废止。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1日

  
沧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完善沧州市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指导各县(市、区)科学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精准开展绩效评级,夯实应急减排措施,加强区域应急联动,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定。
  (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沧州市境内发生重污染天气时,需要渤海新区黄骅市、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以下简称各县(市、区)〕组织开展的应急响应工作。因细颗粒物(PM2.5)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预案有关规定积极应对。因臭氧(O3)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同时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排放源的日常监管。因沙尘、山火、局地扬沙、国境外传输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可视情采取加强扬尘源管控等措施。
  (四)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科学制定减排措施,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带来的危害。
  科学预警,及时响应。按照省大气办指令要求,加强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预报预测,完善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响应体系,提前发布预警,减缓污染程度。
  差异管控,安全第一。坚持“多排多限、少排少限、不排不限”,实行差异化管控,严禁“一刀切”。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措施,应符合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属地管理,强化落实。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各县(市、区)负责本辖区的应对工作,同时要明确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分工,确保应急响应工作高效执行。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指挥、组织、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工作。组长由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常务副市长和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大气办)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承担措施落实、督导检查、安全生产管理、支持保障等责任。
  市委宣传部: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措施)》;负责组织市直主要新闻媒体,及时准确对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信息进行宣传报道;根据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市大气办的需求,组织新闻发布会,由相关部门向公众发布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有关信息;完成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市大气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发展改革委: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措施)》;积极协调应急响应状态下的清洁能源调配工作;向市大气办提供市重点建设项目名单、战略新兴产业企业名单,督导各县(市、区)发改部门按照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完成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市大气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教育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措施)》;督导市、县(市、区)教育机构落实重污染天气期间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直至停课等措施;组织开展针对学生的重污染天气预防与改善个人环境行为的环保知识普及教育;完成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市大气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科技局:支持相关部门加强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预报等相关领域研究;完成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市大气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措施)》;督导检查工业企业料场扬尘污染控制措施落实情况,料场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向市大气办提供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名单,督导各县(市、区)工信部门汇总统计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名单,并报同级大气办;完成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市大气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公安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措施)》;统筹制定重污染天气情况下车辆限行具体措施,保障公众出行顺利;联合交通、环境部门以及相关县(市、区)制定远端绕城路线,做好绕行信息发布、疏导分流、交通保障等工作;督导各县(市、区)公安部门,按照属地政府要求及时采取应急响应措施,达到预案规定的限行要求;按照党委、政府政策要求落实烟花爆竹禁限放管控措施;完成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市大气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财政局:加大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资金投入力度,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监督检查,以及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完成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市大气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生态环境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措施)》;建立并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测、预报、预警系统,联合市气象局开展重污染天气会商,提出预警建议;联合相关部门以及相关县(市、区)制定远端绕城路线,做好绕行信息发布、疏导分流、交通保障等工作;按照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督导检查;完成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措施)》;负责督导应急响应期间市本级监管建筑工地及非道路移动机械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督导各县(市、区)住建部门按照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完成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市大气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措施)》;督导检查中心城区建成区内露天烧烤、露天焚烧树枝(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等行为;负责督导建成区主次干道两侧公共用地上的料场取缔工作;制定市区环卫应采取的市区道路保洁、增加洒水频次等措施,对垃圾、渣土、土方运输车辆进行密闭、覆盖管理,杜绝扬撒遗漏现象;督导各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按照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完成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市大气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交通运输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措施)》;配合有关部门以及相关县(市、区)制定远端绕城路线;负责市管高速公路及国省干线公路施工扬尘及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污染治理,督导各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落实普通干线公路清扫保洁工作,督促各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严禁在市管高速公路及国省干线两侧公路用地内露天焚烧;对各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在应急响应期间的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完成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市大气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水务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措施)》;对各县(市、区)水利部门在应急响应期间的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扬尘治理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完成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市大气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农业农村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措施)》;对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在应急响应期间的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完成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市大气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商务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措施)》;配合生态环境部门督导各县(市、区)商务或有关部门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加大对加油站、批发仓储企业油气回收设施进行督导检查;督导各县(市、区)商务部门对工业企业外贸订单情况进行核准、统计和汇总,并报同级大气办;向市大气办提供重点出口企业清单,督导各县(市、区)商务部门按照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完成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市大气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卫生健康委: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措施)》;向市大气办提供民生保障建设项目清单,督导各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按照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完成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市大气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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