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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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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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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令


  
第1号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1月17日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自治州州长  巴音克西
  2024年1月30日


  第一条  为有效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含建(构)筑物拆除)、道路保洁和养护、物料运输和堆放、矿产资源开采等活动产生的空气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第四条  扬尘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兵地共治、单位实施、部门监管、属地管理、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根据大气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制定本行政区域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统筹协调、信息共享,协调跨区域扬尘污染防治,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机制,并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

  第五师双河市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负责其管辖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协助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协调和督促其他相关部门履行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职责。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道路清扫保洁、市政公用设施维修、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生活垃圾收集清运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消纳利用场所的规划选址,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生态保护修复义务进行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交通工程施工以及主管范围内道路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确定容易产生扬尘污染的运输车辆行驶路线和通行时间,依法查处上述车辆交通违法行为。

  发改、水利、林草、工信、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单位负责建筑垃圾处置、建(构)筑物拆除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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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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