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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财政局关于印发《西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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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财政局关于印发《西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财资产〔2024〕18号

  
区属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规范西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行为,正确体现国有资产的价值量,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通知》(京财资产〔2020〕250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西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西城区财政局
  2024年1月14日

   
  
西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行为,正确体现国有资产的价值量,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通知》(京财资产〔2020〕250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现结合西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城区各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含临时机构)、社会团体(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及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行为。

  第三条 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

  
第二章  资产评估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包括所办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资产处置,包括报废、转让、置换;
  (二)整体或部分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三)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四)所办企业的合并、分立、清算;
  (五)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所办企业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六)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所办企业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进行出租的,出租价格需进行评估;
  (八)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包括所办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收购非国有资产;
  (二)置换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三)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包括所办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相关国有资产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行政事业单位;
  (二)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单位(包括事业单位及独资企业)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经区财政局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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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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