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财资产〔2024〕18号
区属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规范西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行为,正确体现国有资产的价值量,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91号)、《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通知》(京财资产〔2020〕250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西城区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西城区财政局
2024年1月1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行为,正确体现国有资产的价值量,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91号)、《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通知》(京财资产〔2020〕250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现结合西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城区各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含临时机构)、社会团体(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及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行为。
第三条 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
第二章 资产评估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包括所办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资产处置,包括报废、转让、置换;
(二)整体或部分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三)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四)所办企业的合并、分立、清算;
(五)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所办企业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六)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所办企业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进行出租的,出租价格需进行评估;
(八)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包括所办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收购非国有资产;
(二)置换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三)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包括所办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相关国有资产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行政事业单位;
(二)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单位(包括事业单位及独资企业)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经区财政局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