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2号
《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国有资产条例》已由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11月24日
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国有资产条例
(2023年11月24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建立与海南自由贸易港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推动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未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应当授权一个部门或者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以下统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本条例所称的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经营性国有资产实行集中统一监管,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第四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下统称国有企业)中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按照
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发挥领导作用,研究讨论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企业的组织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以管资本为主,重点管好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优化履职方式,界定权责边界,制定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分类授权放权清单,并实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健全完善国有企业信息公开制度,在官方网站等渠道公布并每年更新企业名单,依法向社会公布国有资产状况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情况,提高企业透明度,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七条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遵守海南自由贸易港公平竞争秩序,建立以章程为核心,权责法定、权责透明、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机制,依照商业规则从事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