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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长治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已由长治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3年10月31日通过,并由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4年1月1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2月1日


  
长治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2023年10月31日长治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4年1月18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保障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城乡人口变化相适应,构建优质均衡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促进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配建和移交等,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中小学校,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

  第三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应当贯彻教育优先发展理念,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科学规划、统筹建设、依法管理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优先保障基本建设用地和建设资金,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本辖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工作。

  第五条 教育、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编制、用地供给、建设管理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行政审批、城市管理、公安、财政、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地震、人防、消防救援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本条例执行情况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内容。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实施情况纳入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体系,由教育督导机构进行专项督导并依法公布督导结果。

  第八条 教育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等有关部门对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举报违反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行为,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部门职责及时受理并依法组织查处。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教育、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并依据行政区划、人口居住分布状况、学龄人口变化趋势、现有教育资源和中小学校、幼儿园服务半径以及有关标准,确定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布局、用地范围、用地面积等内容。

  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涉及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的,应当征求教育、发展和改革等部门的意见。

  中等职业学校的规划,应当结合产教融合发展战略,向产业园区或者产业园区临近区域布局。

  第十一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采取论证会或者听证会、向社会公示等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将编制的依据、主要内容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是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法定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在城市拆迁、旧区改建时,应当根据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和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面积,做好新建、改建、扩建、增容工作。原有面积低于国家和省、市有关标准的,在拆迁改造时予以优先补足建设用地。

  老旧小区拆迁改造、机关事业单位腾退的用地,应当统筹考虑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

  第十四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并核定其区位和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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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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