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2月6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2号公布,根据2011年2月25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第一次修改,根据2012年2月22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55号第二次修改,根据2014年3月18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6号第三次修改,根据2024年2月7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第四次修改)
第一条 为加强幼儿园管理,提高幼儿保育、教育质量,根据国家《
幼儿园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招收3周岁以上(含3周岁)学龄前幼儿,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各类幼儿园。
第三条 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幼儿园卫生健康、食品安全和传染病防控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幼儿园管理工作。
第五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制订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加强对幼儿教育工作的领导。
第六条 举办幼儿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
幼儿园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