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小型客船运输管理办法
(2024年2月4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公布 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小型客船运输经营行为,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水路旅客运输安全,根据《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通航水域内从事小型客船运输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小型客船,是指核定载客12人以下从事旅客运输的经营性小型船舶和乡、镇客运渡船。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小型客船运输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小型客船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水利、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与小型客船运输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做好乡、镇客运渡船运输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保护小型客船运输市场的公平竞争,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运用经济、技术政策等措施,支持和鼓励小型客船运输实行规模化、集约化、智能化经营;支持和鼓励运输经营者采用先进适用的小型客船运输设备和技术,保障运输安全,促进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物排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小型客船运输从业人员和旅客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鼓励在小型客船上依法安装并使用船载卫星定位系统,鼓励小型客船智能化。
第六条 经营性小型船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具有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