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小清河交通管理办法
(2024年1月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8号公布 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小清河交通管理,保障小清河航道畅通和航运安全,维护通航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小清河通航水域从事与航运有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小清河通航水域,是指小清河干流自济南市柴庄节制闸以下,经济南市、滨州市、淄博市、东营市、潍坊市,至小清河河口(潍坊港寿光作业区港池与下游进港航道分界线处)的可以供船舶航行的内河水域。
本办法所称小清河航道,是指在小清河内河水域中经建设、养护可以供船舶通航的通道。
第三条 小清河交通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畅通、绿色低碳、智慧高效、协同共管的原则。
第四条 小清河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小清河交通管理协调机制,加强小清河交通管理工作中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完善配套设施,改善通航条件,推进小清河航运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国家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小清河航道、港口、水路运输、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和船舶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小清河沿线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小清河航道、港口、水路运输的具体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小清河交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国家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建立小清河海事协同监管和执法联动机制,指导并监督小清河通航水域的通航安全和船舶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的小清河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和船舶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有关海事管理机构具体实施。
第七条 小清河航道运营管理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航道、锚地、紧急停靠区等水上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养护、保护和运营工作,保障设施完好,确保航道和相关设施符合设计标准。
第八条 在小清河航行的船舶应当与航道通航条件相适应,并符合船舶标准化要求。
通航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发布通告。
鼓励、支持开辟小清河河海直达航线,从事河海直达定线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