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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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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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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海上旅游客运管理办法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青岛市海上旅游客运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2023〕30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海上旅游客运管理,规范海上旅游客运经营行为,保障海上旅游客运安全,促进海上旅游客运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海上通航水域使用海上旅游客运船舶从事游览观光等经营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海上旅游客运船舶,是指从事海上旅游客运经营的客船和小艇。

  第三条市和沿海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海上旅游客运综合协调机制,定期组织各相关部门开展海上旅游客运综合执法检查或者联合执法,研究解决海上旅游客运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市海上旅游客运行业以及用于海上旅游客运的码头(停靠站点)〔以下称码头(停靠站点)〕建设运营的监督管理。

  沿海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沿海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海上旅游客运行业以及码头(停靠站点)建设运营的监督管理。

  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海洋发展、文化和旅游、生态环境、市场监管、体育、海事、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有关海上旅游客运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处理机制,接到海上旅游客运投诉举报应当依法快速组织处理。

  
第二章码头管理


  第六条按照政府引导、科学规划、市场运作的原则,推进海上旅游客运相关码头(停靠站点)资源整合,突出公共资源属性,促进码头(停靠站点)的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第七条码头(停靠站点)应当符合相关规划。码头(停靠站点)选址应当结合海域资源、岸线资源、旅游资源、陆域交通状况、海上交通状况等情形,按照规划统筹数量、综合确定、合理分布。

  鼓励符合规划选址和相关标准的游艇、帆船、交通、旅游等码头用于从事海上旅游客运。

  第八条规划范围内的码头(停靠站点),涉及船舶、航线调整的,由海上旅游客运经营者、码头(停靠站点)经营者对码头靠泊能力、运营安全、配套设施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形成安全现状评价报告,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市行政审批等部门,组织对航线涉及码头(停靠站点)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进行专家论证。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码头(停靠站点)的,码头(停靠站点)项目单位应当按照程序申请办理规划、海域、土地、建设等相关手续。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参照港口工程建设相关规定对新建、改建、扩建码头(停靠站点)进行监督管理。码头(停靠站点)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条新开通海上旅游客运经营航线应当符合靠泊条件和潮汐、气象、海况等航行条件要求,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论证。航线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具体细则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从事海上旅游客运经营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其投入运营的船舶应当取得船舶营业运输证,按照国家、省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同时使用客船和小艇从事海上旅游客运经营的,按照客船有关要求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规定对海上旅游客运经营者进行核查(审验),重点核查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的经营资质情况,以及营运船舶的经营资格情况。

  海上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申报核查(审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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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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