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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府发〔2023〕80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23年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8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金管理、使用和构成

   第三章   参保缴费

   第四章   基金筹集

   第五章   待遇支付

   第六章   就医服务管理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八章   附则

  
鄂尔多斯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央、自治区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20〕2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经办实施细则〉的通知》(内医保发〔2022〕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鄂尔多斯市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和医疗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需求得到有效保障,逐步扩大保障范围、提高保障水平。

   (二)坚持筹资和待遇相关联、权利和义务相对等的原则,在全市范围内实行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六统一”的医疗保险政策,确保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坚持总体规划、统筹城乡、整合资源、提高效率的原则。

   (四)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基金筹集和待遇支付原则。

   (五)促进医保、医疗、医药协同发展和治理,确保基本医疗保险与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制度有效衔接。

   第四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职责

   (一)医保部门主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和日常监督管理,督促定点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服务工作,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对特殊人群实行先诊疗后付费;负责做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事项的协调和衔接工作。

   (三)教育部门负责各类高等院校、中学(含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普通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在册学生和托幼机构在园幼儿(下称在校在园学生)的参保宣传动员工作。

   (四)公安部门协助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户籍、个人身份认定等参保扩面工作。

   (五)民政部门负责城乡居民中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下同)、城乡低保对象等身份确认、代缴费用预算、参保工作。

   (六)乡村振兴部门负责纳入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脱贫享受政策户和监测对象(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的身份确认、代缴费用预算、参保工作。

   (七)残联部门负责城乡居民中一级和二级残疾人的身份确认、代缴费用预算、参保工作。

   (八)财政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资金的筹集、拨付和基金财政专户的管理工作,审核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

   (九)审计部门负责审计监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十)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定点零售药店的经营许可、进货渠道、质量安全的检查检验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十一)税务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负责向医保部门、财政部门提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情况,协助做好参保扩面工作。

   (十二)旗区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辖区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动员、政策宣传等工作,保障必要的办公场所、工作人员、工作经费。

  
第二章   基金管理、使用和构成


   第五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市级财政专户管理,由市级统筹管理和使用,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执行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执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统收统支的通知》(鄂府发〔2021〕93号)有关规定。

   第六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构成

   (一)城乡居民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政府补助资金;

   (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利息收入;

   (四)其它收入。

  
第三章   参保缴费


   第七条 参保范围

   凡具有鄂尔多斯市户籍的城乡居民、鄂尔多斯市在校在园学生、持有鄂尔多斯市居住证的常住居民均可参加鄂尔多斯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在大陆居住的港澳台人员、外籍人员可参加居民医保,以《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外国人居留证》号码申请办理参保登记。

   第八条 参保登记

   城乡居民应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居民参保登记。参保人员不得同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得跨区域重复参保,不得重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特殊人群参保、变更、转移等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经办实施细则》(内医保发〔2022〕16号)执行。

   第九条 参保缴费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自然年度计算参保周期,实行年预缴费制度,每年9月1日至次年2月底为集中缴费期,收缴下一年度个人缴费部分。参保人员应在集中缴费期缴费,参保人员按年度缴费后,于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集中缴费期截止后,动态调整的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城乡低保对象、脱贫享受政策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一级和二级残疾人、退役军人及随军未就业军人配偶,按照集中缴费期个人缴费标准参保,自参保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当年出生的新生儿(含死亡新生儿)自出生之日90天内办理参保登记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待遇;当年职工医保中断缴费3个月内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自缴费之日起享受待遇,不设立等待期。其他参保人员集中缴费期截止后,按照集中缴费期个人缴费标准参保,设置3个月待遇等待期。

   (三)参保人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后,在待遇享受期未开始前因重复缴费、参加职工医保或其他统筹区居民医保、死亡、转移的在终止相关居民医保参保关系后,可申请办理退费。待遇享受期开始后,个人缴费不再退回。同一缴费年度内,已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的短期务工人员由职工医保转回居民医保的,无需另行缴费。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因个人就业状态发生变化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不设待遇等待期,中断期间的待遇可按规定追溯享受。

  
第四章   基金筹集


   第十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方式,不设立个人账户。

   第十一条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要求,由市医疗保障局按年度调整制定。参保人员应按照规定一次性足额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市、旗区财政每年补助标准不低于323元,以后年度,根据有关政策要求和基金运行情况,可适时调整财政补助标准。

   第十二条 具有鄂尔多斯市户籍的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城乡低保对象、脱贫享受政策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一级和二级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资助,资助人员身份重叠的按照就高原则资助,不重复资助。

  
第五章   待遇支付


   第十三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包括住院统筹支付、门诊统筹支付、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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