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医疗保障局、湖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政策的通知
湖医保联发〔2024〕1号
各区县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
为统一规范全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慢性病种门诊(以下简称 “门慢”)、特殊病种门诊(以下简称 “门特”)管理,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统一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范围的通知》(浙医保发〔2023〕3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病种范围
(一)调整规定特殊病种
我市统一调整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特殊病种,包括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重性精神障碍、失代偿期肝硬化、癫痫、重症瘫痪、脑瘫、结核病(含肺结核)、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糖尿病胰岛素治疗、尿毒症透析、乙肝抗病毒治疗、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阿尔茨海默病、帕金森病等17种,其中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另加儿童孤独症、艾滋病机会性感染2种特殊病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