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延长《深圳市社会福利机构成年孤儿安置办法》有效期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深圳市社会福利机构成年孤儿安置办法》(深民规〔2019〕1号)有效期延长至2027年1月15日,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民政局
2024年1月2日
深圳市社会福利机构成年孤儿安置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社会福利机构成年孤儿的合法权益,鼓励促进成年孤儿自立自强、回归和融入社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我市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深府办〔2011〕6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成年孤儿是指具有社会福利机构集体户口,由市、区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年满18周岁后的人员。
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市、区民政部门举办的,为孤儿弃婴提供养护康复和托管等服务的社会(儿童)福利机构。
第三条 成年孤儿安置坚持政策引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原则,坚持鼓励成年孤儿自立自强、自谋职业、自我发展原则,坚持鼓励成年孤儿走向社会、回归社会、融入社会原则。
第四条 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在成年孤儿安置工作中的职责:
(一)市、区民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成年孤儿安置工作,制定成年孤儿安置计划,督促落实成年孤儿安置相关政策。市、区民政部门所属社会福利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成年孤儿安置工作。
(二)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将成年孤儿安置所需资金纳入同级预算并予以保障,确保资金足额到位。
(三)市、区住房建设部门负责成年孤儿住房保障工作,将符合条件的成年孤儿纳入住房优先保障范围,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四)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成年孤儿就业援助和就业服务就业指导工作,促进成年孤儿就业,保障成年孤儿劳动合法权益。
(五)市、区公安部门负责成年孤儿户籍登记(迁移)工作。
(六)市、区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残疾成年孤儿权益保障工作,将残疾成年孤儿纳入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落实残疾人优惠政策。
(七)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负责协助市、区民政部门做好成年孤儿社区帮扶和跟进工作,帮助成年孤儿适应并融入社区生活。
第五条 市、区社会福利机构应组织专家评估小组或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对成年孤儿身体精神状况等进行评估,对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基本社会生活能力和劳动就业能力的成年孤儿进行社会化安置。
成年孤儿社会化安置指促进成年孤儿从福利机构集中供养转向回归和融入正常社会生活的安置方式。
第六条 对经评估后符合以下三项标准的成年孤儿,应实行社会化安置:
(一)具备生活自理能力:
1.生活完全自理,即生活不需要他人照顾,衣食住行可独立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