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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机关分流人员和部队转业人员职称评审(聘)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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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机关分流人员和部队转业人员职称评审(聘)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人社规〔2023〕9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省直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吉林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吉办发〔2018〕37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保障省内特殊人才科学转岗定职,健全我省人才评价体系,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吉林省机关分流人员和部队转业人员职称评审(聘)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11月13日


吉林省机关分流人员和部队转业人员职称评审(聘)实施办法(试行)


  为加快推进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保障省内特殊人才科学转岗定职,进一步明确机关分流人员和部队转业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评审(聘)政策,充分发挥职称“杠杆”支撑作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机关分流人员:在机构改革或人事调整中,从我省各级党政机关、群团组织或相关机构调转分流到省内各级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且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申报评审(聘)专业技术资格(职务)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或其他法定行政编制管理人员。

  (二)部队转业人员:按照国家和省安置规定及程序,转业安置到省内各级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且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申报评审(聘)专业技术资格(职务)的部队转业人员。其中,在部队期间已经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部队转业人员,不在本办法适用范围内,其可凭现有职称证书按照我省各系列职称评审实施办法规定,申报参加上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职务)的评审(聘)。

  二、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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