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拥军优属办法
(2010年12月22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09号公布 根据2016年9月6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36号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3年2月1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43号第二次修订 根据2023年12月12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拥军优属工作,促进和巩固军政军民团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内的拥军优属工作。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是拥军优属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实行拥军优属工作领导负责制。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实行拥军优属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负责落实本部门、本单位拥军优属任务。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与部队建立联系制度,解决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部队建设中的问题。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有关单位应当建立拥军优属服务组织、健全服务制度,帮助驻军部队和优抚对象解决实际困难。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有关单位应当协助部队保护军事设施,维护部队营区安全。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拥军优属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或者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有关单位应当为部队完成国防建设、战备训练、军事演习、抢险救灾、执勤、试验、生产等任务提供交通、住宿和其他生活保障,并严守军事秘密。
第八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优先解决国防建设和部队战备训练、营房(宿舍)改造、生产使用的土地,按照最低标准依法收取各项费用。
部队新建用于社会化保障的后勤设施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建设项目除外),经市人民政府认定后,免交基建前期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九条 现役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免费游览公园和风景区,免费参观纪念馆、博物馆、展览馆。
现役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无人售票公共汽车。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承担军人免费乘车所增加的支出,政府要适当给予经费补助。
军用车辆可免费进入公园和风景区(禁入机动车的除外),免费通过公路、桥梁、港口、渡口、隧道,免费在停车场停车,免征城市道路建设附加费。
第十条 公园、风景区、纪念馆、博物馆、展览馆、长途汽车站、火车站、医院、商店、收费停车场等场所应当设立军人优先的优待标志。
铁路、公路、民航、港口等单位的售票场所应当对现役军人和残疾军人设立优先售票窗口,设立军人等候室(区)。
第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对部队的粮、油、蔬菜、副食品、水、电、燃料和日用生活必需品的保障供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