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制定机关:
全部
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公布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施行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主题分类:
全部
效力等级:
全部
搜索 清空
泰州市城市快速路管理条例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泰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1号


  《泰州市城市快速路管理条例》已由泰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8日通过,经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4年1月12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月29日

  


  
泰州市城市快速路管理条例


  
(2023年12月28日泰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4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快速路管理,保障城市快速路完好、安全和畅通,发挥城市快速路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快速路的养护、维修、路政管理和交通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快速路,是指设有中央分隔带,全部或者部分采用立体交叉与控制出入,供车辆以较快速度行驶的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本条例所称附属设施,是指城市快速路的防护、排水、通风、照明、养护、管理、交通安全、监控、通信、绿化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第四条  城市快速路管理应当遵循协调发展、规范管理、安全畅通和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快速路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配套建设城市快速路管理养护相关设施,将城市快速路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城市快速路的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等工作。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快速路的交通秩序维护、交通事故处理、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分享
划线
批注
分享
投稿
划线
选择文字与已标注内容“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
重复,继续标注将覆盖上次标注内容
是否继续?
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