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1号
《泰州市城市快速路管理条例》已由泰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8日通过,经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4年1月12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月29日
泰州市城市快速路管理条例
(2023年12月28日泰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4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快速路管理,保障城市快速路完好、安全和畅通,发挥城市快速路功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快速路的养护、维修、路政管理和交通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快速路,是指设有中央分隔带,全部或者部分采用立体交叉与控制出入,供车辆以较快速度行驶的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本条例所称附属设施,是指城市快速路的防护、排水、通风、照明、养护、管理、交通安全、监控、通信、绿化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第四条 城市快速路管理应当遵循协调发展、规范管理、安全畅通和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快速路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配套建设城市快速路管理养护相关设施,将城市快速路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城市快速路的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等工作。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快速路的交通秩序维护、交通事故处理、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