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管理办法
(2014年10月17日徐州市人民政府第137号令公布,2024年2月28日徐州市人民政府第161号令修正,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管理,促进巡游出租汽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江苏省
道路运输条例》《徐州市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的取得、转让、延续、收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是指经营者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在一定期限内从事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的权利。
第三条 市、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管理工作。
第四条 巡游出租汽车投放应当按照巡游出租汽车客运发展规划实施,有利于巡游出租汽车行业向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方向发展。
第五条 一台巡游出租汽车对应一个经营指标,经营指标通过以下方式取得:
(一)招投标;
(二)兼并重组;
(三)考核奖励;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一个巡游出租汽车客运个体经营者对应一个经营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