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快递业促进办法
(2023年12月31日阜阳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公布 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快递业经营活动,保护快递用户、快递企业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促进快递业高质量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国务院《
快递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快递业经营、发展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快递,是指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在承诺的时限内快速完成物品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的寄递活动。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快递业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快递服务网络建设,为快递业发展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引导、扶持快递业发展。
第四条 市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快递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履行邮政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快递业的监督管理工作;未设置邮政管理机构的市辖区,由同级承担交通运输职责的部门协助市邮政管理部门做好快递业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快递业规划与交通运输规划的衔接,促进快递与交通运输领域资源整合。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房屋管理、城乡建设、城管执法、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经信、商务、数据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快递企业入驻各类园区,推动快递业与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电子商务等产业融合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快件大型集散、分拣中心、县级寄递公共配送中心等设施用地;鼓励快递企业总部、区域总部、区域分拨中心、仓储中心等落户;保障入驻电子商务园区、商贸物流园区、工业园区的快递企业依法享受园区企业同等政策。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快培育数字快递新业态和新模式,支持快递企业应用数字化技术推动快件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作业链的标准化、网络化、智能化,鼓励快递企业按照规定探索无人机、无人车等运载工具在快递作业场景的应用,推动快递业数字化发展。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国家机关、公办院校、公办医疗机构等,应当按照邮政快递设施专项规划和建设管理标准将快递末端服务设施纳入配套设施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