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308号
《山西省非列管可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业经2023年11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金湘军
2023年12月7日
山西省非列管可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非列管可制毒化学品的管理,预防和制止非列管可制毒化学品用于制造毒品或者制毒物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山西省禁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非列管可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非列管可制毒化学品属于药品、危险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药品、危险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列管可制毒化学品,是指未纳入国家易制毒化学品分类和品种目录,可以用作制毒原料或者配剂的化学品。
非列管可制毒化学品品种,由本办法附目录列示。非列管可制毒化学品品种目录的调整,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药品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列管可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非列管可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建立非列管可制毒化学品信息告知、信用承诺、运输管理等制度,制定并公布非列管可制毒化学品信息告知书和承诺书格式。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对非列管可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信息告知、购买承诺和携证运输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情况应当逐级报送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非列管可制毒化学品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非列管可制毒化学品品种目录中的原料药及其单方制剂进行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对非列管可制毒化学品品种目录中的原料药及其单方制剂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非列管可制毒化学品的相关储存场所以及设施设备进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