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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办法(2023年修订)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1号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办法》于2023年11月30日经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11月30日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办法


  
(2014年11月26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法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筑牢禁毒人民防线。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督查检查、绩效考核体系,根据实际需要安排禁毒工作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平安建设网格化管理,明确禁毒工作的机构和人员,依法做好毒品预防教育、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社会面吸毒人员服务管理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禁毒相关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禁毒联络员。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的禁毒工作,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禁毒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工作措施;

  (二)明确成员单位及其工作职责,制定年度任务清单,协调解决禁毒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组织开展毒情监测、评估、预警工作,建立健全药物滥用监测评估和毒情预警通报机制,定期研判和发布毒情形势;

  (四)对禁毒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督促落实禁毒工作责任并组织督导检查和考核,开展禁毒示范创建、禁毒重点整治和专项整治;

  (五)承担上级禁毒委员会和本级人民政府安排的其他禁毒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禁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根据禁毒工作实际需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组织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依法开展禁毒宣传、督查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毒品查缉、毒品案件侦查、吸毒人员查处、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管理、所属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管理,指导和支持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等工作。

  省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管理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负责涉毒服刑人员戒毒治疗和教育改造,指导和支持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医疗机构内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活动的监督管理,会同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制定戒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和支持戒毒医疗服务、吸毒所致精神障碍的防治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以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等活动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药物滥用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毒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毒相关工作。

  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结合各自工作职责,组织开展禁毒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毒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禁毒重点整治制度。

  对国家、省禁毒委员会确定的禁毒重点整治县(市、区),在整治期内,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负责人应当与禁毒重点整治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订责任状,明确整治目标和整治责任。上级人民政府禁毒委员会应当对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发现整治责任没有落实到位、影响整治目标实现的,应当督促采取措施整改;必要时,应当约谈责任人。

  第七条 省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禁毒科学技术研究机构建设,增强检测和发现毒品、精神活性物质的能力。

  省人民政府禁毒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立禁毒科技项目,组织禁毒领域重大关键技术攻关,支持毒品检测、毒情监测预警和研判分析、戒毒医疗和康复等方面技术的研发及其成果转化。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毒委员会应当依托全省统一的禁毒综合应用系统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加强禁毒工作数据归集与共享,推动大数据等信息化技术在禁毒工作中的应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将禁毒工作相关信息和数据及时、准确汇入禁毒综合应用系统,实现信息共享。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予以配合。

  第九条 旅馆、娱乐、物流、医疗美容等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本行业禁毒自律规范和相关管理制度,开展毒品预防教育,督促会员及其从业人员落实禁毒防范措施,实施行业内自律惩戒。

  鼓励禁毒协会、禁毒社会工作者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参与毒品预防教育、科学研究和戒毒社会服务等工作。鼓励社会力量以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等方式参与禁毒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提供公益性岗位等方式,支持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参与禁毒工作,并加强指导和培训。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奖励制度,公布奖励标准和举报方式;对举报事项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奖励。公安机关应当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对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从事禁毒工作的人员提供相适应的防护和保障。因执行公务致病、致残、死亡的禁毒工作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救助、补助和抚恤、优待。

  
第二章 毒品预防教育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全民毒品预防教育工作体系,将毒品预防教育与公民道德教育、普法教育、健康教育、家庭教育、科普教育、预防艾滋病教育等相结合,实现毒品预防教育全覆盖。

  省人民政府禁毒委员会应当建立毒品预防教育标准化体系,联合相关部门规范重点行业、人群、单位、场所毒品预防教育内容。

  第十三条 每年6月为本省全民禁毒宣传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毒委员会应当在全民禁毒宣传月等时期,发动社会各方面采取多种形式,集中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人员进行年度禁毒知识培训和警示教育,结合工作职责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组织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建设禁毒教育基地,开发禁毒文化宣传产品,为公众提供禁毒宣传教育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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