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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禁毒若干规定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9号


  《厦门经济特区禁毒若干规定》已于2023年10月24日经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10月24日

  


  
厦门经济特区禁毒若干规定


  
(2023年10月24日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推进毒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禁毒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实行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共治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配备与禁毒任务相适应的工作力量,加强禁毒专业队伍建设,并将禁毒工作纳入平安建设考核体系。

  第四条  市、区禁毒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明确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

  成员单位应当落实禁毒工作职责,加强配合,定期向同级禁毒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

  第五条  市、区禁毒委员会应当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动态责任清单和督查检查制度,实行动态督导、重点督办。

  市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将禁毒工作满意度和禁毒知识知晓率纳入社情民意调查。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事项委托、购买服务、提供场所或者资金等方式,引导、培育、扶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等开展宣传教育、科学研究、戒毒康复、心理干预、就业技能培训等禁毒有关工作。

  禁毒协会应当按照章程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培训禁毒志愿者、参与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等禁毒有关工作;药品、易制毒化学品、快递、娱乐、交通运输等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本行业的禁毒宣传教育,督促会员履行禁毒义务。

  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捐赠资金、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就业岗位等方式参与禁毒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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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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