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34号
《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已由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9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9月27日
(1996年11月22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2月3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关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订我省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1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中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4年9月25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5年9月23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根据2016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根据2021年1月22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七次修正 2023年9月27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烟叶的种植、收购和调拨
第三章 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运输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运输等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本办法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
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烟草专卖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其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为主。
第四条 全社会应当加强吸烟(含电子烟,下同)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禁止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劝阻青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
第二章 烟叶的种植、收购和调拨
第五条 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烟叶种植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计划管理的制度,对适宜种植烟叶的地区在技术和资金上予以扶持,优先安排烟叶种植计划。积极推动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与烟叶产地联合发展烟叶种植基地。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有关规定,对民族自治地方的烟叶种植和烟草制品生产予以扶持,促其增加科技含量,提高经济效益。
第六条 烟叶产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优质生态烟田保护制度,科学推行轮作制度,提升优质生态烟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统筹烟田保护与粮食安全、乡村产业振兴。
第七条 鼓励开展烟叶种植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提高烟叶质量。
烟叶种植应当因地制宜地培育和推广优良品种。优良品种由当地烟草公司组织供应。
第八条 烟草公司应当根据国家年度烟叶种植收购指令性计划安排烟叶种植面积并保持烟叶种植区域的相对稳定。
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在年度烟叶种植收购指令性计划内与烟叶种植者签订烟叶收购合同,规范种植、收购、交售行为。烟叶收购合同应当约定烟叶种植面积、烟叶收购价格以及双方其他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