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126号)
《
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22年12月2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12月2日
(1998年12月18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7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4年9月26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
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2022年12月2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盐业管理,推动盐业高质量发展,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食盐专营办法》、《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盐资源开发利用和盐产品生产、购买、销售、贮存、运输、储备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盐产品,包括食盐和工业用盐等非食用盐。
渔业、畜牧用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是本省盐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盐业管理和食盐专营工作。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盐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盐业管理和食盐专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碘缺乏危害防治和监测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盐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省盐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推进盐产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和优化升级。
鼓励盐业企业采用环保低碳、节能降耗的制盐生产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综合利用盐资源及矿产开采伴生盐卤、工业副产盐、高盐废水等,探索盐穴储能,延伸盐化工产业链。
符合国家有关节能减排、循环经济发展、资源综合利用等规定的,给予相关政策支持,依法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 支持盐业企业、技术中心、检测中心和行业标准化组织等开展协同创新,促进行业技术升级、标准研制和产学研用融合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