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关于建立健全证券民事案件司法审判与行政监管衔接协作机制的意见
鲁高法〔2023〕72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要求,更好地发挥人民法院和证券监管部门的协同作用,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山东辖区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证监局结合山东辖区证券市场执法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案件信息通报机制
山东辖区有管辖权的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等法院(以下简称相关法院)受理山东辖区发行人、上市或者挂牌公司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将案件基本情况向山东证监局通报。
对于相关法院通报案件中的发行人、上市或者挂牌公司,山东证监局在接到通报时已经立案调查或者行政处罚的,应当在接到通报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基本情况向相关法院通报;山东证监局在接到通报时尚未立案调查的,如后续立案调查,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基本情况向相关法院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