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司证券期货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妥善处理公司、证券、期货纠纷,探索建立示范判决机制,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我市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全市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一条审理公司、证券、期货纠纷,应坚持依法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提升审判效率,节约司法资源,降低诉讼成本,促进矛盾化解。
第二条群体性公司、证券、期货纠纷是指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且同一方当事人人数累计为十人以上的与公司、证券、期货有关的民商事纠纷。
第三条人民法院审理群体性公司、证券、期货纠纷,采用示范案件与平行案件相结合的审理模式,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先行审理、先行判决,通过发挥示范案件的引领作用,妥善化解平行案件。
第四条示范案件是指群体性公司、证券、期货纠纷中具有代表性的案件。
平行案件是指群体性公司、证券、期货纠纷中与示范案件具有共通的事实争点和法律争点的案件。
第五条示范案件由人民法院依职权选定,选定的示范案件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群体性公司、证券、期货纠纷共通的事实争点和法律争点;
(二)案件的事实争点和法律争点具有代表性。
第六条示范案件除解决本案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外,应着重审查群体性公司、证券、期货纠纷中共通的事实和法律争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