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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登记立案工作标准(试行)》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网上立案工作标准(试行)》的通知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关于印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登记立案工作标准(试行)》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网上立案工作标准(试行)》的通知

  
吉高法〔2023〕94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为贯彻落实省高院关于“标准化建设年”工作部署要求,根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和规定,特制定《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登记立案工作标准(试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网上立案工作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30日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登记立案工作标准(试行)


  1.目的

  为规范登记立案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制定本标准。

  2.定义

  登记立案是指人民法院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接收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依法立案。

  3.适用范围

  依法应当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案件实行登记立案。

  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登记立案工作,按照本标准执行。

  4.规范性文件引用

  本文件以下列规范性文件作为法律依据,仅注明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明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01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01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6国务院令第481号)

  2022年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法释〔2015〕8号)

  5.登记立案

  5.1 人民法院应当提供诉状样本,为当事人书写诉状提供示范和指引。当事人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5.2 民事起诉状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1)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3)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行政起诉状参照民事起诉状要求。

  5.3 刑事自诉状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1)自诉人(代为告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

  (2)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3)具体的诉讼请求;

  (4)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体时间;

  (5)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6)证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等。

  5.4 当事人提出起诉、自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起诉人、自诉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起诉人、自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的,应当提交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况说明;

  (2)委托起诉或者代为告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代为告诉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3)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

  (4)起诉状原本和与被告或者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人数相符的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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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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