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登记立案工作标准(试行)》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网上立案工作标准(试行)》的通知
吉高法〔2023〕94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为贯彻落实省高院关于“标准化建设年”工作部署要求,根据
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
国家赔偿法、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和规定,特制定《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登记立案工作标准(试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网上立案工作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30日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登记立案工作标准(试行)
1.目的
为规范登记立案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制定本标准。
2.定义
登记立案是指人民法院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接收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依法立案。
3.适用范围
依法应当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案件实行登记立案。
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登记立案工作,按照本标准执行。
4.规范性文件引用
本文件以下列规范性文件作为法律依据,仅注明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明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2021年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018年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017年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6
国务院令第481号)
2022年修订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法释〔2015〕8号)
5.登记立案
5.1 人民法院应当提供诉状样本,为当事人书写诉状提供示范和指引。当事人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5.2 民事起诉状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1)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3)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行政起诉状参照民事起诉状要求。
5.3 刑事自诉状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1)自诉人(代为告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
(2)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3)具体的诉讼请求;
(4)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体时间;
(5)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6)证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等。
5.4 当事人提出起诉、自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起诉人、自诉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起诉人、自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的,应当提交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况说明;
(2)委托起诉或者代为告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代为告诉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3)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
(4)起诉状原本和与被告或者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人数相符的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