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自诉案件的审判指南
为依法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自诉案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自诉案件一般由执行法院管辖;高、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自诉案件一般由高、中级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犯罪地或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地或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案件的提起与受理
2.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起刑事自诉:
(1)申请执行人向公安机关控告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安机关不予接受控告材料或者接受控告材料后,在规定期限内未予书面答复的;
(2)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未予书面答复的;
(3)公安机关接受申请执行人的控告材料或者人民法院移送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并立案侦查后,又出现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情形的。
公安机关书面答复期限为30日。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刑事自诉状。自诉状中应当载明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2)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及送达地址确认书。由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者代为告诉的,应当提供与申请执行人关系的证明材料,以及申请执行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证明材料;
(3)执行法律依据。包括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