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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破产法庭关于降低办理破产成本的工作办法(试行)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北京破产法庭关于降低办理破产成本的工作办法(试行)


  为有效控制办理破产费用,降低程序成本,切实提高债权回收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北京破产审判实际,制定本办法。

  1.本办法所称办理破产成本,是指破产程序中必须支付的费用。包括破产案件受理费、通知和公告费、管理人报酬、律师费、拍卖费、政府税费、评估费、审计费等其他所有费用和成本。

  2.办理破产案件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节约办理费用,兼顾各方利益,提高债权回收率。鼓励债务人和利害关系人对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及时申请启动破产程序,避免企业财产减损或破产成本不当增加,损害债权人利益。

  3.破产案件采取网上预约立案方式,债务人、债权人和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可以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提出破产预约立案的申请,办理相关立案手续。

  4.人民法院审查破产申请时,可以采取线上谈话或线上召开听证会方式。

  5.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线上方式送达申请书、通知书、证据材料等相关文件。

  6.人民法院、管理人应当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受理申请、召开债权人会议、宣告破产、终结程序等各类公告,可以不再通过纸媒发布,节省通知公告费用。

  7.管理人接受人民法院指定后,应勤勉履职,积极推进破产程序,加快办理债权审查、财产处置等事项,通过提升效率节约成本。

  人民法院将管理人在履职中合理节约成本情况纳入对管理人的个案考评事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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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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