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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96号

  《河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4月8日省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尹弘
  2020年8月19日

  
河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级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量力而行、统筹平衡。
  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直接投资,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投入非经营性项目,并由政府有关机构或者其指定、委托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作为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实施的方式。
  资本金注入,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作为经营性项目的资本金,指定政府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权益,项目建成后政府投资形成相应国有产权的方式。
  投资补助,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适当予以补助的方式。
  贷款贴息,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使用贷款的投资项目贷款利息予以补贴的方式。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为本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储备、投资计划编制、项目审批,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协调、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人民防空、审计等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本级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监督职责。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域规划和相关领域专项规划,分级、分类建立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储备库,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对未入库项目原则上不安排政府投资资金。

  
第十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概算和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批。
  对省本级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概算报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定),初步设计报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对市、县级项目,按照本级政府的规定进行报批。
  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
  (二)部分扩建、改建项目;
  (三)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
  (四)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
  前款第一、二、四项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简化内容,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细化。前款第三项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概算和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和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并附具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技术经济可行性和社会效益、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资金来源以及资金筹措方案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
  项目单位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依法提供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节能审查意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依法编制投资概算和初步设计。
  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等。概算核定后,项目实行限额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以及预算应当符合核定的概算。
  初步设计应当明确项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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