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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操作规程(试行)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操作规程(试行)


  
自中法〔2019〕103号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法院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推进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有效衔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全市两级法院民事执行、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应当坚持依法审查、统筹兼顾、高效便捷的工作原则。

  
第二条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

  (二)被执行人或者有关被执行人的任何一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三)经穷尽执行措施,已查明的被执行人财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第三条 被执行人住所地在本市的执行移送破产审查案件,原则上由本院管辖。

  为合理分配审判任务及方便当事人诉讼,本院报经省院批准后,可以将案件交由具备审理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第四条 执行法院认为执行案件符合移送破产审查条件的,应及时向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释明,征询其是否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并释明如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均不同意移送破产审查的法律后果。释明和征求意见过程应记录在卷或以书面告知方式进行。

  被执行人经强制执行后符合法律规定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法院应当在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征询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否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意见,并记录在卷。

  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认为执行案件符合移送破产审查的条件的,可以向执行法院书面申请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但经执行法院初步审查认为不符合移送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不予移送,并告知如有异议,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直接提出破产申请。释明过程应记录在卷或以书面告知方式进行。

  被执行人申请或同意将破产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公司股东会决议等同意移送的相关书面材料。

  
第五条 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申请或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必须有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特别授权,授权委托书必须明确“办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授权事项。

  
第六条 本院拟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由执行案件合议庭提出审查意见,经执行局会同清算与破产审判庭会商同意后,由执行局报分管院领导签署移送函,并移送本院立案一庭办理立案登记。

  基层人民法院拟将执行案件移送本院进行破产审查的,由该院执行案件合议庭提出审查意见,经该院执行局和负责审理破产案件的审判庭会商形成初步意见后,报本院执行局同意后,由基层人民法院分管执行的院领导签署移送函,将执行案件移送本院执行局统一移送本院立案一庭办理立案登记。

  基层人民法院拟将执行案件移送异地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的,在签署移送函前,应先报请本院执行局审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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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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