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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嘉峪关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令


  
第9号


  《嘉峪关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9年1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2019年1月22日


  
嘉峪关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预防爆炸和火灾事故发生,减少环境和噪声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燃放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教育引导、严格管控、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公安机关是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安监、环保、交通、市场监管、教育、综合执法、气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应当将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纳入基层综合治理工作,协助开展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日常巡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执法工作,指导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创建守法、安全、环保社区(小区)。

  
第七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的公益宣传。

  学校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进行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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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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