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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提供了用以证明其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违法所得的部分证据,足以认定计算赔偿所需的部分数据的,应当尽量选择运用酌定赔偿方法确定损害赔偿数额

————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在确定侵权损害赔....(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优酷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百度公司赔偿优酷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并依法删除百度网盘(服务器)上存储的涉案作品视频文件(简称涉案视频文件)。事实和理由:一、百度网盘用户将涉案视频文件上传、存储在百度网盘的行为与后续的分享行为密不可分,百度公司应当且有能力采取必要措施制止百度网盘用户上传、存储涉案视频文件,一审判决对此认定存在疏漏。二、百度公司停止侵权的范围依法还应当包括删除其服务器中存储的涉案视频文件,但一审判决未予认定,系适用法律不准确。百度公司具有删除其服务器中存储的涉案视频文件的法定义务,百度公司收到优酷公司发出的权利通知后应当删除其服务器上的涉案视频文件。本案不存在百度公司或者百度网盘用户获得涉案视频文件授权的情形,亦不存在合理使用的情形。三、百度公司没有依法在其服务器上删除涉案视频文件,也没有采取遏制侵权蔓延的合理措施,其后续侵权行为性质发生了变化,转变为与用户构成共同直接侵权,百度公司不仅应当就损害的扩大部分与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还应当为其直接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四、基于百度公司后续侵权行为性质发生的变化,故百度公司应承担更高的赔偿责任。
  百度公司辩称,1.优酷公司关于经济损失的主张具有随意性,不认可其关于经济损失数额的主张。2.目前没有判决认定用户上传至网盘的行为构成侵权,用户上传至私人空间的行为是合理使用,如果用户没有侵权,让百度公司进行删除是不合理的。百度没有义务对用户上传行为进行审查,不构成帮助侵权。3.优酷公司主张责任转化也是不合理的。综上,不同意优酷公司的上诉请求。
  百度公司上诉请求:变更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百度公司在50万元内赔偿优酷公司的经济损失。事实和理由:本案中,百度公司在响应配合北京网络版权监测中心通知的同时,也采取了关键词屏蔽措施,但因通知监测中心发送的涉案链接中仅有8条含有电视剧《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简称涉案作品)的名称,网盘中文件名和链接中的涉案视频文件名称多为变体如“3生三世”,导致关键词屏蔽措施效果受限。从整体情况看,百度公司通过与北京网络版权监测中心的合作,处理了大量涉案侵权链接,是在帮助优酷公司维权,主观上没有帮助侵权的故意。因此,一审判决赔偿金额过高,苛责过重。
  优酷公司辩称,一审确定的侵权链接都是公开的,可以通过微博、微信等公开渠道获得,并非私密链接。百度公司针对反复侵权用户也未采取措施。综上,不同意百度公司的上诉请求。
  优酷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停止侵权,包括断开涉案链接并删除百度网盘(服务器)上存储的涉案视频文件,对反复对外分享侵权内容的用户采取措施(暂停或终止服务)及采取技术手段(MD5值、视频指纹、关键词)屏蔽涉案视频文件的上传、存储、分享;2.在百度网站(www.baidu.com)及百度网盘网站首页连续30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3.赔偿优酷公司经济损失2900万元及合理支出3万元(包括律师费12000元和公证费18000元)。一审审理过程中,优酷公司撤回了第2项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关于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及知名度
  涉案作品片头显示出品单位为上海剧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剧酷公司)、霍尔果斯嘉行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简称嘉行公司)、上海三味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三味火公司)。
  2016年9月29日,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出具(沪)剧审字(2016)第031号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载明涉案作品经准许在全国范围发行,长度为58集。
  2017年2月6日,嘉行公司、三味火公司分别出具《著作权声明书》,确认涉案作品由剧酷公司、嘉行公司、三味火公司共同投资拍摄;自拍摄完成之日起,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全部归属于剧酷公司,嘉行公司仅享有署名权和按投资比例分取投资收益的权利,三味火公司仅享有署名权。
  2016年12月13日,剧酷公司向优酷公司出具《授权书》,载明:剧酷公司将其享有合法版权的涉案作品独占专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含转授权、维权权利)授予优酷公司;授权平台包括优酷公司网络平台youku.com、youku.net、soku.com及其下级各子域名等和软硬件客户端以及上述平台的无线增值业务平台;授权期限为涉案作品在大陆首轮上星播出之日起8年;授权地域为中国大陆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本案双方当事人共同确认该剧于2017年1月30日首轮播出。
  百度公司对优酷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不持异议,亦认可优酷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
  2017年7月26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核准,优酷公司的名称由合一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变更为现名称。
  为证明涉案作品具有较高知名度,优酷公司提交了对涉案作品进行宣传推广的合同、发票、照片、截屏、海报等复印件;人民网、新浪娱乐等媒体对涉案作品热播情况进行报道的网页截屏及相关公证书,相关微信公众号、新浪微博加V账号发布的涉案作品相关文章及配图;反映涉案作品搜索量高的百度搜索指数和微博搜索指数情况及相关公证书等。百度公司认可涉案作品有较高知名度,但认为涉案作品的伦理价值低,并提交了对人民日报刊载《“仙侠”不可架空现实伦理(艺海观澜)》一文及相关搜索结果进行证据保全公证的(2017)京国信内经证字第7589号公证书。
  二、关于百度网盘
  百度公司系百度网盘的经营者。通过pan.baidu.com可进入百度网盘登录页面。
  为证明百度网盘提供的是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百度公司提交了(2016)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7793号公证书及(2014)海民(知)初字第17614号民事判决书(简称第1761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生效)。其中公证书载明:百度网盘网站发布的“百度网盘服务协议”载明该协议系由百度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与所有使用百度网盘服务的主体(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团队等,以下简称用户)对百度网盘服务的使用及相关服务所订立的有效合约;百度网盘服务是一个向广大用户提供上传空间和技术的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平台,通过百度网盘服务技术为用户提供个人数据存储、同步、管理和分享等在线服务;百度网盘服务本身不直接上传、提供内容,对用户传输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用户承诺其已经取得利用百度网盘服务提供的网络服务上传、发布、传送或通过其他方式传播的内容的权利人(如有)的书面授权,并已与前述权利人就利益分配达成内部协议,保证其在将相关内容提交、上传至百度网盘服务前拥有充分、完整无瑕疵、排他的所有权及知识产权;如果用户上传的内容允许其他用户下载、查看、收听或以其他方式访问或分发,其必须保证该内容的发XXX相关行为实施符合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中相关的版权政策,包括但不限于用户在收到侵权通知之时,应立即删除或禁止访问声明的侵权内容,并同时联系递送通知的人员以了解详细信息,以及用户知悉并同意百度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第三方发出的合格的侵权通知进行处理,并按照要求删除或禁止访问声明的侵权内容,采用并实施适当的政策,以期杜绝在相应条件下重复侵权。百度网盘网站发布的“百度网盘权利声明”亦载明百度网盘是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平台,不直接上传、提供内容,对用户传输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同时,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百度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制定了旨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的措施和步骤,当权利人发现有百度网盘用户利用百度网盘及其服务侵犯其合法权益时,权利人应事先向百度发出书面“权利通知”,百度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将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政府政策性文件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处理,并附有具体的措施、步骤和百度公司的联络地址。百度网盘网站上亦设置了版权投诉通道,相关页面公布了投诉须知(包括受理范围说明、投诉内容说明和权利义务声明)和可选择的投诉方式(包括机构投诉、个人投诉和更多投诉)等。第17614号民事判决书载明:因双方当事人对百度云网盘系信息存储空间、该案中所涉及的作品由用户上传至百度云网盘的事实不持异议,故法院对此予以确认。优酷公司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
  另查,百度网盘中并不存在对其他用户的存储文件或相关链接提供搜索、展示等服务的内容或页面。本案中亦无证据证明百度公司对相关用户存储、传播的涉案视频文件及链接提供过搜索、展示等服务。
  三、关于被诉侵权行为
  (一)关于涉案视频文件的存储和传播
  为证明百度网盘服务器上存储有涉案视频文件,用户点击“分享至”可将百度网盘中视频文件的链接分享至新浪微博、QQ空间、腾讯微博、人人网、网易微博等第三方平台,以及点击“保存到网盘”后用户在自己的百度网盘账号中可实现视频的在线播放、下载等事实,优酷公司提交了以下公证书:
  2017年2月20日的(2017)京国立内证字第2437号公证书载明:在360安全浏览器地址栏中粘贴链接“http://pan.baidu.com/share/link?shareid=3991417407&uk=3013551384&from=singlemessage&isappinstalled=0&lwfrom=user_dingfriend&errno=0&errmsg=Auth%20Login%20Sucess&&bduss=&ssnerror=0#list/path=%2F&parentPath=%2F”并进入昵称为“如**源库”的百度网盘用户所属页面,显示该用户“网盘”中含有名为“3生三世38-44集”的文件夹,其中包含第38集至第44集涉案视频文件,每集视频文件的大小为6.4G左右,修改时间均为2017年2月20日。
  2017年2月21日的(2017)京国立内证字第2590号公证书(简称第2590号公证书)载明:在新浪微博首页搜索栏中输入“影视资源阿子”进行搜索并点击搜索结果进入新浪微博昵称为“影视资源阿子”的主页,该用户发布了名为“三生三世十里桃花1-44集”等链接,点击该链接可直接跳转进入百度网盘,显示昵称为“ai***zhe”的百度网盘用户发布了名为“三生三世十里桃花.2017.同步TV”的文件夹,其中包括第1集至第44集涉案视频文件,每集视频文件的大小为1G左右,修改时间均为2017年2月20日。
  2017年2月21日的(2017)京国立内证字第2591号公证书(简称第2591号公证书)载明:在新浪微博首页搜索栏中输入“三生三世十里桃花”进行搜索,搜索结果显示昵称为“说唱就唱9527”的新浪微博用户当日发布了内容为“#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电视剧#三生三世今晚不要睡啦连看七集有特效!!”的博文并配有涉案电视剧播放页面及百度网盘相关截图,经与该微博用户私信获得微信号×××并添加微信好友后,该微信用户(昵称“芳芳”)提供了链接“http://pan.baidu.com/share/link?shareid=3500362330&uk=826505912”;另点击搜索结果中的用户昵称“三生三世十里桃花全集分享-世十里”进入该主页,显示“追剧+V信:nana19980405”,添加该微信号后,该微信用户[昵称为娜娜(努力努力再努力)]亦提供了前述链接。复制粘贴该链接至浏览器地址栏并进入昵称为“renl******5”的百度网盘用户所属页面,显示该用户“网盘”中含有名为“[③③][同步网络]”的文件夹,其中包括第38集至第44集涉案视频文件,每集视频文件的大小为1G左右,修改时间均为2017年2月20日。
  2017年2月22日的(2017)京国立内证字第2643号公证书(简称第2643号公证书)载明:在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wangpan007.com”,点击进入网盘007网站,在搜索栏中输入关键词“三生三世十里桃花”并筛选“视频”和“最新分享文件”,点击标题为“EP40.mp4[网剧][三生三世十里桃花][同步更]”的搜索结果进入相关页面,显示分享时间为2017年2月21日,分享来源为百度网盘;点击“进入百度网盘查看”后跳转至百度网盘中“EP40.mp4”视频文件的播放页面,点击播放框右侧的用户昵称“下雨**__”,可跳转至该用户的“全部分享”页面;该页面中显示有大量名称中包含“韩剧”“网剧”“同步更”字样的文件夹及其分享时间,其中名为“[网剧][三生三世十里桃花][同步更]”的文件夹分享时间为2017年2月20日,其中包括第1集至第44集涉案视频文件,每集视频文件的大小为1G左右。
  上述第2437、第2590、第2591、第2643号公证书均系北京市国立公证处根据对优酷公司代理人使用其笔记本电脑,在清除浏览器历史记录后登录百度网盘进行相关操作的证据保全过程出具。相关内容显示将涉案视频文件通过点击操作“保存到我的网盘”后,用户在自己的百度网盘账号中可实现视频的在线播放、下载,且点击“分享至”可将相关视频文件的链接分享至新浪微博、QQ空间、腾讯微博、人人网等第三方网站。
  百度公司认可第2437号公证书、第2590号公证书的形式真实性,但认为公证设备是优酷公司代理人自带的,未进行清洁,违反了相关公证规定,故不认可该公证书内容的真实性;认可第2591号公证书、第2643号公证书的形式真实性,但认为该公证过程是先在微博中添加一个用户为好友,通过私信聊天得到其微信号,然后用手机加其为好友后通过微信聊天记录获得链接,再将链接粘贴到电脑端后打开,该手机未交代来源,亦未进行清洁,故不认可内容真实性。
  为证明涉案视频文件系百度网盘用户上传,百度公司在收到涉案通知后及时断开了涉案链接,该公司提交了2017年6月9日的(2016)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1024、第11025号公证书(简称第11024、第11025号公证书)。第11024号公证书的主要内容为对在百度新审核后台(misaudit.baidu.com)查询部分涉案链接的相关情况(包括uid、shareid、创建时间、ip、状态、失效时间等),并针对其中的uid进行查询的结果(包括用户的uid、用户uk、用户名、邮箱、手机号、会员状态、激活时间、激活ip、封禁状态及时间等)进行证据保全。第11025号公证书的主要内容为对在百度Passport后台管理系统查询用户个人信息(包括用户的uid、用户名、身份证、邮箱、注册时间和ip、注册手机号、常用登录地、封禁状态等)进行证据保全。优酷公司认可上述证据的形式真实性,但不认可内容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
  优酷公司对百度网盘提供的是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持异议,亦认可涉案作品由用户上传,但认为百度公司对用户的侵权行为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侵权结果的发生存在主观过错,构成侵权。其主张百度公司的主观过错体现在以下方面:1.未在24小时内及时删除部分涉案链接,未及时删除百度网盘上的涉案视频文件;2.未采取技术手段(MD5值、视频指纹、关键词)屏蔽涉案视频文件的上传、存储、分享;3.针对重复侵权的8名用户,未采取必要的预防或制止侵权的措施。
  (二)关于侵权通知及处理
  优酷公司称,2017年2月3日至2017年4月13日间,北京网络版权监测中心受其委托分别向百度公司发送“提请移除侵权作品通知”邮件78封(发件邮箱movie@sdbq.org,收件邮箱tousulaw@baidu.com,简称78封通知邮件),邮件中附有相关授权书及侵权链接URL(简称涉案链接)。优酷公司提交的上述邮件打印件载明:北京网络版权监测中心受优酷公司委托,授权代为处理优酷公司享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作品的检测和维权事宜;百度公司通过其运营的百度网盘平台为公众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线播放、下载、资源存储或推送服务;请百度公司收到本通知后,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停止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清除或断开上述视频作品所列链接;也不得在包括但不限于PC端、手机端、PAD端等终端上播放上述作品;未经权利人许可,勿再通过信息网络以任何方式传播上述视频作品。
  百度公司认可上述收件邮箱系基于其与北京网络版权监测中心的协议,提供的专门用于接收对方通知邮件的邮箱,亦认可收到了其中76封通知邮件及所附链接,但称并未收到2月4日21时及2月28日发送的两封邮件(简称两封争议邮件)及所附的80条链接。优酷公司认为两封争议邮件系其通过相同的方式和渠道发送,百度公司应当已实际收到。其提交的2018年1月23日(2018)京国立内经证字第182号公证书载明:登录邮箱movie@sdbq.org,在关键词栏中输入“三生三世十里桃花”,在收件人栏中输入“tousulaw”,日期选择“2017年2月1日”至“2017年3月1日”,经搜索显示有该时间段内向百度公司发送的邮件;其中两封争议邮件均显示为“已发送”状态,点击后可浏览邮件内容。百度认可该公证书的真实性。
  关于全部涉案链接,双方当事人共同确认:除去优酷公司明确不再主张的47条无效链接和1条非百度网盘链接,所附链接总计17378条。其中,扣除重复发送的链接5982条,首次发送的链接共计11396条(百度公司认可收到了其中的11316条,不认可收到过两封争议邮件所附的80条)。上述78封电子邮件中,共有36封是在涉案作品首次播出后的三十日内发出的,其中有5封是在十日内发出,附链接近1000条;有8封是在第十一至二十日内发出,附链接1300余条;有23封是在第二十一至三十日内发出,附链接4000余条。
  百度公司明确,其收到通知邮件后未向相关用户进行转送,而是直接采取断开链接措施。双方当事人虽确认涉案链接已全部断开,但对于采取断开措施是否及时仍存在分歧:
  百度公司认为,法律对“通知-删除”规则中履行断开链接义务的合理时间范围并无明确规定,应根据个案中权利通知的不同情况予以确定。本案中,优酷公司一次发送上千条链接,导致百度公司对部分链接无法在很短的时间内采取断开措施。为证明收到优酷公司的投诉材料后及时采取了断开链接的措施,百度公司提交了(2017)京方正内经证字第8023、第8369、第8401号公证书(简称第8023、第8369、第8401号公证书),载明在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涉案链接跳转至百度网盘后,相关页面显示链接分享内容无法访问、分享文件已被取消等;(2017)京国信内经证字第6818、第7443号公证书(简称第6818、第7443号公证书),载明在百度新审核后台(misaudit.baidu.com)查询涉案链接的相关情况(包括uid、shareid、创建时间、ip、状态、失效时间和命中审核时间)。优酷公司认可第8023、第8369、第8401号公证书的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第6818、第7443号公证书的真实性,认为用于查询涉案链接的系统归百度公司所有,其中的数据是百度公司单方控制的数据。优酷公司主张,根据国家版权局的《关于规范网盘服务版权秩序的通知》,百度公司作为网盘服务商应在接到权利人通知、投诉后24小时内断开涉案链接。
  一审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涉案链接的处理情况进行了统计并制作了统计表,对统计表中数据的真实性(包括涉案链接、投诉时间、失效时间和命中审核时间等)均表示认可。针对统计表中涉及的技术术语,百度公司解释称:“失效时间”是管理员最后一次主动对该条链接进行断开的时间或者用户对其上传文档的删除时间(对百度网盘文档的删除只能由用户操作);“命中审核时间”是管理员第一次主动对该条链接进行断开的时间;因其中涉及用户的操作,故“失效时间”早于“命中审核时间”或者“命中审核时间”早于“失效时间”均有可能发生,应以两者中的在先时间作为实际断开链接的时间。优酷公司主张应按照统计表中“失效时间”“命中审核时间”两者中的在后时间作为实际断开链接的时间。
  优酷公司认可百度公司提交的以下统计数据:在优酷公司发送通知前百度公司已主动断开的链接共计8条;发送通知后于当日断开的链接为7304条,次日断开的链接为1631条,第三日断开的链接为1532条,第四日断开的链接为506条,第五日断开的链接为62条,第六日断开的链接为145条,一周后断开的链接为128条。
  (三)关于对重复侵权用户的处理
  优酷公司另主张根据其发送的78封通知邮件所附涉案链接中包含的uk值能够识别8个用户存在重复侵权行为,且其已于2017年2月19日19:38发送的通知邮件中对uk值为4034181489、4249922252的2个用户进行了特别指明,故百度公司对重复发生侵权行为3次的用户应立即采取封禁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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