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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等多项因素综合考虑,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法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京东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中文在线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中文在线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京东公司销售的文字作品《每个午夜都住着一个诡故事》《每个午夜都住着一个诡故事.2》《每个午夜都住着一个诡故事.4》《每个午夜都住着一个诡故事.5》(以上四部作品统称涉案作品)并没有落入“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范畴。京东公司将电子书销售给读者后,读者是在离线状态下阅读,与阅读纸质图书并没有区别,并非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随时获取作品。读者购买涉案作品后,并不需要也不能通过“信息网络”阅读涉案作品,实质上是纸质图书的电子化,这与信息网络传播权所涵盖的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作品的范畴具有本质的不同。京东公司销售涉案作品的电子版本并非在线实时提供阅读服务,不属于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范畴,因而没有侵犯中文在线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二、本案所谓IP360区块链证据不具有新颖性,其证明效力需要结合其他证据综合予以认定,只具有个案意义,不具有普适性,在上诉人已经认可中文在线公司主张事实真实性的情况下,更不具有典型案例的效力。本案中文在线公司真实意图是通过法院判决方式达到为其宣传IP360区块链存证的目的。京东公司对于通过“京东阅读”手机APP(简称涉案APP)提供涉案作品这一待证事实已经完全认可,在这种情况下中文在线公司所谓的IP360区块链取证是否具有证明力已经没有争议,并非本案焦点,中文在线公司该目的不能实现。如果中文在线公司把一审判决作为IP360区块链存证获得司法确认的典型案例宣传,而不说明其证明力系结合其他证据综合予以认定的,对于舆论和司法实践将造成明显的误导,从而有损司法权威。三、在中文在线公司实际损失极低且能够确定,京东公司获利极其有限且已经确定的情况下,一审判决适用法定赔偿,判决数额明显过高,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1、涉案作品的知名度和市场价值非常低,根据中文在线公司提交的证据,其就涉案作品获得版权许可支付的费用仅为1万元,该费用对应的版权为独家网络传播权,期限为5年,该费用明显可以说明涉案作品的市场价值极低。通常情况下,版权许可的费用和中文在线公司被侵权的损失相当,可以作为中文在线公司损失计算的重要依据。即使按照许可费用的最高3倍的数值确定赔偿额,一审判决所确定的数额也远远超出了合理范围。2、京东公司的获利非常有限且已经确定。京东公司于一审提交了获得授权期间的全部实际销售金额,并且与案外人北京读品联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简称读品公司)提交的销售金额可以相互印证。同时,根据中文在线公司提交的区块链存证证据显示,涉案作品的销售单价仅为1元和5元,销售数量非常有限,这其中还包括了京东公司有权销售期间的销售数量,说明京东公司获利非常少。3、京东公司曾从读品公司处取得销售涉案作品的合法许可,但由于疏忽导致授权到期后忘记下架,并不具有侵权的主观故意,和明知无权依然销售的侵权行为存在本质上的区别,京东公司在收到起诉状后亦立即对涉案作品进行了下架。在京东公司不具有主观故意的情况下,一审判赔数额明显过高。4、涉案作品属于非常小众的领域,读者群体非常小,涉案作品也从未获得任何奖项,说明其知名度非常低。四、涉案作品一共四部,中文在线公司应当分别主张权利,而非提起同一诉讼。
  中文在线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同意一审判决,请求予以维持,驳回京东公司的上诉请求。
  中文在线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京东公司赔偿中文在线公司经济损失249000元;2.判令京东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与涉案作品权属相关的事实
  新星出版社出版发行了《每个午夜都住着一个诡故事》(字数210千字,2011年3月第1版,ISBN978-7-5133-0183-1)、《每个午夜都住着一个诡故事.2》(字数210千字,2011年5月第1版,ISBN978-7-5133-0246-3)、《每个午夜都住着一个诡故事.4》(字数200千字,2011年9月第1版,ISBN978-7-5133-0358-3)、《每个午夜都住着一个诡故事.5》(字数210千字,2012年1月第1版,ISBN978-7-5133-0456-6),上述图书版权页显示的作者信息均为“童亮”。
  2017年3月15日,童亮(甲方)与中文在线公司(乙方)签订《中文在线数字版权服务合作协议》(简称《合作协议》),约定甲方授权乙方在全球范围内对授权作品的数字版权享有专有使用权,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转授权等权利;在协议有效期内,乙方独家对授权作品进行维权,当授权作品数字版权受到非法侵害时,乙方应采取适当措施进行维权。授权期限自2017年3月21日至2022年3月20日止。同日,童亮出具《授权书》,内容为:现授权中文在线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下称中文在线)在全球范围内对授权作品的数字版权享有专有使用权,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转授权等权利;许可他人合法使用上述权利;以中文在线自己的名义对任何侵犯授权作品上述著作权的行为行使权利,并根据需要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等,必要时可以中文在线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行使包括上述权利在内的一切权利。授权期限自2017年3月21日至2022年3月20日止。在授权期限内已进行证据保全的维权案件,维权工作授权期限截止至案件结案。授权作品目录中包含涉案四部作品。
  中文在线公司为证明涉案作品的知名度,提交了相关网页打印件,内容载明:《每个午夜都住着一个诡故事》在百度百科的作品简介中显示为“中国‘真鬼’故事开山之作”“媲美奥斯卡经典《驱魔人》”“前所未现的‘真鬼’形象首度揭秘”“中国惊悚故事之王”“被誉为中国的鸟山石燕”;童亮在百度百科中显示笔名亮兄,红袖添香、腾讯原创网、起点中文签约作家,主要成就为当当网2010年另类榜第八名。京东公司认可上述打印件的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
  二、与被控侵权行为相关的事实
  (一)中文在线公司为证明涉案APP系京东公司经营,提交了载有“证书编号:ZX-BWX-0320180110353284,取证时间:2018-01-1013:54:57~2018-01-1014:18:36,证据名称:京东阅读2”的IP360取证数据保全证书;为证明京东公司的侵权行为,提交了载有“证书编号:ZX-BWX-0320171121351474,取证时间:2017-11-2113:19:42~2017-11-2114:12:18,证据名称:京东阅读”的IP360取证数据保全证书。上述证书均载明:区块链保全ID信息;SHA512摘要信息;本证书由真相数据保全中心、北京网络行业协会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联合签发,证明文件(电子数据)自申请时间起已经存在且内容保持完整,未被篡改;证书签发机构为真相数据保全中心、北京网络行业协会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申请人为176XXXXXXXX;取证方式为互联网取证;取证类型为过程取证。
  为提取中文在线公司上述IP360取证数据保全的内容,一审法院勘验如下:使用一审法院提供的经过清洁性检查的电脑,连接互联网后在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www.ip360.net.cn进入“IP360全方位数据权益保护开放式平台”,在“用户登录”中输入用户名、密码,进入操作台,点击“证据库”下的“证据提取”栏目,在“证据提取包名称”搜索框中输入“京东”,显示名称为“京东阅读”的证据提取包的提取码为8941f131515738035165。返回主页,点击“证据提取”栏目,在“证据提取码”中输入8941f131515738035165,点击“提取”,进入“IP360证据提取专用系统”,页面上部显示证据提取包名称为京东阅读,存证人为中文在线,存证机构为个人,认证机构为真相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网络行业协会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文件个数为2,创建时间为2018年1月12日14:20;页面中部显示“证据提取列表”,其中证据名称为“京东阅读2”的证据类别为过程/移动互联网取证,保全时间为2018年1月10日13:53;证据名称为“京东阅读”的证据类别为过程/移动互联网取证,保全时间为2017年11月21日13:15。点击操作栏下方的“查看证书”,“京东阅读2”的证书编号为ZX-BWX-0320180110353284,“京东阅读”的证书编号为ZX-BWX-0320171121351474,分别点击“证据下载”,在电脑桌面上设置一个名为“中文在线-京东”的文件夹,将上述证据下载至该文件夹中。1、打开上述下载的“证据下载_京东阅读”文件,其中包含编号为ZX-BWX-0320171121351474的保全证书及名为“保全文件-京东阅读”的视频文件。点击该视频文件,显示进入远程桌面,桌面上的窗口内容为“真相网络IP360过程取证录制”,并显示有录制时间,保全证据过程显示:对使用的电脑进行了清洁性检查,点击360浏览器并对浏览器进行清洁,查看北京时间显示时间为2017年11月21日13:26,在搜索栏中搜索“京东阅读”,点击第6个搜索结果进行下载,下载名称为com.jingdong.app.reader_402010.apk的应用程序,使用IP360系统自带的蓝叠模拟器,打开该模拟器,将上述下载的apk文件添加至该模拟器内并进行安装。在该模拟器的主界面显示有一个“京东阅读”的App,打开该App,显示手机形状,翻阅内容,主界面左上角显示人形标志,点击该标志显示登录页面,点击页面左下角的“设置”,显示“京东阅读v4.2.0”“京东JD.com版权所有Copyright2012-2017”,底部依次显示“书架”“出版”“畅读”“小说”“发现”栏目,依次浏览上述栏目。点击“出版”栏目,在搜索框中输入“每个午夜都住着一个诡故事”,显示4个搜索结果分别为“每个午夜都住着一个诡故事(免费试读本)”“每个午夜都住着一个诡故事2”“每个午夜都住着一个诡故事(第5季)”“每个午夜都住着一个诡故事4”。依次点击上述搜索结果,页面显示图书信息,作者为童亮,出版方为新星出版社,书籍评分10,点击“立即阅读”,输入用户名、密码登录后进入阅读界面,显示图书名称、作者、出版社信息,逐页浏览书籍内容。回到主界面,依次点击“每个午夜都住着一个诡故事2”“每个午夜都住着一个诡故事(第5季)”“每个午夜都住着一个诡故事4”,再点击“立即购买”,“每个午夜都住着一个诡故事2”付费1元,“每个午夜都住着一个诡故事(第5季)”付费1元,“每个午夜都住着一个诡故事4”付费5元,支付完成后点击“立即阅读”,逐页浏览上述内容。关闭蓝叠模拟器,点击“真相网络IP360过程取证录制”浮窗中的“提交录制”按键,弹出确认提交的对话框,点击确认,退出IP360系统。2、打开下载的“证据下载_京东阅读2”文件,其中包括编号为ZX-BWX-0320180110353284保全证书及名为“保全文件-京东阅读2”的视频文件。点击该视频文件,显示进入远程桌面,桌面上的窗口内容为“真相网络IP360过程取证录制”,并显示有录制时间,保全证据过程显示:打开360浏览器,在搜索栏中输入“百度”进入百度网站,在搜索栏中输入“应用宝APP”并进行下载,打开蓝叠模拟器,安装该应用宝App后,点击打开其中的“京东阅读”应用程序,显示开发者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关闭蓝叠模拟器,点击“真相网络IP360过程取证录制”浮窗中的“提交录制”按键,弹出确认提交的对话框,点击确认,退出IP360系统。
  京东公司对上述勘验过程无异议,认可除《每个午夜都住着一个诡故事》外其他被控侵权的三本图书与中文在线公司主张权利的涉案作品具有一致性,京东公司称《每个午夜都住着一个诡故事》图书仅提供了部分内容,双方认可该书的一致性字数为123千字。京东公司称在上述中文在线公司取证过程中,“IP360证据提取专用系统”页面显示的存证机构为个人,缺乏公信力,且显示的创建时间与保全时间不一致,不能保证取证过程的真实性。对此,中文在线公司称存证机构并非提供取证服务的认证机构,而是申请存储的主体,本案申请存储的主体系中文在线公司代理人,其进行了个人实名认证,故显示存证机构为个人;IP360证据提取专用系统中显示的保全时间是IP360系统对中文在线公司取证过程进行录制的时间,创建时间是中文在线公司进行证据提取、创建数据提取包的时间,因中文在线公司在取证完成后并没有立即进行证据提取,因此二者时间不一致。
  (二)为还原取证过程,一审法院就“IP360全方位数据权益保护开放式平台”勘验如下:使用一审法院提供的经过清洁性检查的电脑,连接互联网后在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www.ip360.net.cn进入“IP360全方位数据权益保护开放式平台”,在“用户登录”中输入用户名、密码,进入操作台,点击“取证”栏目下的“过程取证”,再点击右上角“新建取证”,进入取证页面,在证据名称中输入文字,点击确认提交,显示“申请资源成功”。点击“开始过程取证”,进入远程桌面,并跳出“真相网络IP360过程取证录制”的窗口,时间显示已经录制0分0秒,在该远程桌面的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www.jd.com,进入京东360网站首页,浏览后关闭网页,点击窗口中的“结束录制”,上传视频,显示“正在上传视频”。在“过程取证”的数据列表选取上述录制的视频文件,点击“加入证据库”,弹出对话框显示“添加操作进行中,是否前往证据库查看”,选择“确认”,进入证据库页面,查看“证据列表”中上述录制的视频文件详情,显示载有区块链保全ID及SHA512摘要等信息的IP360取证数据保全证书及录制过程。选取“证据列表”中上述录制的视频文件,点击“证据提取”,弹出“生成证据提取包”对话框,在证据提取包名称和存证人处进行命名后点击“确定”,显示“操作成功”,进入证据提取页面,显示证据提取包名称、存证人、创建时间、提取码和文件个数等信息,点击该证据提取包操作下方的“证据详情”,进入新的页面,点击操作下的“查看证书”,显示IP360取证数据保全证书及录制过程(该证书内容与加入证据库后、未进行证据提取前显示的IP360取证数据保全证书一致)。经查看,证据提取页面中显示的保全时间为取证开始的时间,创建时间为创建数据提取包的时间,IP360取证数据保全证书中的取证时间为录制的起止时间,证书上未显示创建数据提取包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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