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野县森发迪建材有限公司等与经济科学出版社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京73民终3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发真,男,197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巨野县森发迪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永丰办青年路东段路北、新上海建材大市场院落内。
法定代表人:王发真,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甲28号。
法定代表人:李洪波,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月兰,北京市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中红,北京市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发真、巨野县森发迪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发迪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经济科学出版社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
互联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0)京0491民初19920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独任制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发真、森发迪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违反地域管辖;一审法院对事实认定不清,上诉人不是涉案侵权人,一审法院对造成的实际损失没有查清;上诉人不认可一审赔偿数额。
经济科学出版社提交书面不出庭申请,未发表答辩意见,表示对上诉人提交的新证据不予质证。
经济科学出版社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森发迪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经济科学出版社享有的2019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教材《初级会计实务》的著作权;二、判令森发迪公司赔偿经济科学出版社经济损失10万元;三、判令森发迪公司赔偿经济科学出版社为维权所支付的合理支出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250元;四、判令王发真对森发迪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庭审中,经济科学出版社确认侵权行为已经停止,请求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关于权利归属的事实
《初级会计实务》一书封面和版权页内容显示,该书由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编写,由经济科学出版社于2018年11月出版,字数为460千字,定价42元。
2019年4月15日,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甲方)与经济科学出版社(乙方)签订《版权许可备忘录》,主要内容为甲方授权乙方出版涉案《初级会计实务》一书,乙方依法享有涉案图书的专有出版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期限为5年,自涉案图书出版之日起生效。在此期限内甲方不再另行授权任何第三方出版涉案图书及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乙方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对任何侵权行为独立进行维权。
以上事实,有《初级会计实务》一书、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与经济科学出版社签订的《版权许可备忘录》、(2019)京国立内经证字第820号公证书在案佐证。
二、关于侵权行为的事实
2019年12月24日,北京市海诚公证处作出(2019)京海诚内民证字第17487公证书(简称第17487号公证书),该公证书系经济科学出版社在森发迪公司微信公众号中获得涉案图书的公证取证过程。第17487号公证书的记载和公证截屏显示:森发迪公司巨野县森发迪公司系微信公众号“山东会计中心”(微信号:×××)的注册主体。通过微信搜索涉案微信公众号,关注后在搜索栏输入“教材”,在搜索结果中点击标题为《2019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用教材电子书版(会计实务+经济法)下载》的文章,标题下方显示该文章发布于“昨天”,文章内包含有“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初级会计实务+初级经济法)下载地址,链接:https://pan.baidu.com/s/17AVJHB35keid90dZYW_7rg提取码:ts8f”等内容。复制前述链接在浏览器打开,输入提取码“ts8f”后点击提取文件,页面跳转至名称“2019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用教材电子书版(会计实务+经济法)”的文件夹,进入后内有名为“2019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用教材电子书版(会计实务).pdf”的文件,可在线浏览和下载。经比对,该文件与经济科学出版社主张的涉案《初级会计实务》一书内容一致,且该文件封面中标注有“免费领取会计考试学习资料(视频、题库等)请加微信:×××并关注公众号:×××”水印内容,并附有涉案微信公众号的二维码。
另查明,王发真为森发迪公司的唯一股东。
以上事实有第17487号公证书、工商登记信息和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三、关于损害赔偿及合理支出的事实
经济科学出版社未提交损害赔偿的证据,请求一审法院依法酌情确定。为证明其合理支付,经济科学出版社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律师费发票一张和第17487号公证书的公证费发票一张,金额分别为5000元和4000元,其中公证费发票备注有第17487号公证书。经济科学出版社明确该公证费发票共涉及8个案件,本案主张250元。
上述事实,有律师费发票、公证费发票和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四、其他事实
森发迪公司为支持其答辩理由,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百度网盘页面截图,证明侵权行为已经停止;
证据2:工商登记信息,证明其经营范围不涉及会计业务,企业规模小,影响力小;
证据3:涉案微信公众号管理后台截图,证明管理员是涉案微信公众号的事实运营者,该管理员盗用其公司信息,森发迪公司并不知道具体运营情况;
证据4:财政部官方网站截图,证明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是财政部内部机构之一,是事业单位;
证据5:
著作权法相关规定,证明经济科学出版社提交的《版权许可备忘录》缺少必要条款,存在瑕疵,以及对2019年11月28日之后的损失不予认可;
证据6:涉案公众号发文信息,证明公众号不以盈利为目的,免费为用户提供信息服务;
证据7:涉案作品版权页,证明没有显示信息网络传播权归属经济科学出版社;
证据8、9:微信公众号截图,证明涉案微信属于订阅号,未进行认证,排名靠后,不易被关注;
证据10: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后台截图,证明考生报名费112元,为节约教材放弃订购,使用2019年电子版教材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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