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要旨
实际施工人系最高....(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案例正文
案号 一审:(2019)湘06民初214号
【案情】
原告:李洁林。
被告:湖南成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兴公司)。
第三人:湖南熙恒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熙恒公司)。
2016年9月3日,李洁林与湖南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宇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协议书,约定湖南省汨罗市长乐镇长岳路、东巷路给排水及附属工程由李洁林施工,由李洁林以环宇公司名义报决算价。不论结算价的变化,李洁林上交管理费30万元。环宇公司授权李洁林全权同发包方办理工程款结算,并有义务提供各种必需的文件资料。2016年9月,上述工程经公开招投标,环宇公司中标。此后环宇公司委托李洁林同长乐镇政府签订工程承包协议书。2016年10月22日,李洁林将案涉工程的劳务分包给汨罗市振兴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兴劳务公司),双方签订劳务分包合同。2019年,长乐镇政府出具证明,载明李洁林系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工程已完工并投入使用,工程结算正在办理中。2018年5月24日,环宇公司名称变更为熙恒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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