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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无法查清原因,且一方当事人举证事实不足以认定对方当事人系交通事故的加害方的,法院应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赵某某诉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裁判规则

  两轮电动车之间发....(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赵某某诉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交警无法查明交通事故成因,只凭被告在事故发生后拨打过急救电话等行为能否作为交通事故担责的依据?近日,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在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告在交通事故中实施了侵权行为,也不能证实被告对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的情况下,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情
  争议双方各执一词
  2019年1月,原告赵某某起诉称:2018年5月6日8时许,其驾驶两轮电动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南陵县籍山镇一交叉口处右转弯时,与被告刘某某驾驶的电动车左转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赵某某摔倒受伤。之后赵某某为治伤多处就医,花费巨大,其伤情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与十级伤残各一处。赵某某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刘某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3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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