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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合法施工造成商铺相邻权不便的不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陈某某诉广东广佛轨道交通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案

裁判规则

  地铁施工属于涉及....(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陈某某诉广东广佛轨道交通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案

  关键词:公平责任原则 市政工程围蔽施工 商铺租赁 相邻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案件索引】
  一审: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5)穗海法三初字第3号(2015年11月9日)
  二审: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1民终9号(2016年3月25日)
  【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某诉称:原告所有的商铺位于海珠区工业大道中357号01铺面,规划用途为商业,登记时间为2009年8月26日,建筑面积为71.37m2。从2011年5月起,因珠江三角洲城际快速轨道交通广州至佛山段燕岗站项目的围蔽、施工等原因,给邻近的车辆及行人带来极大的不便,严重影响了原告铺面的正常经营和使用。该临街旺铺从其围蔽后,一直无人问津,给原告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该地段的铺面租金,市场价每平米在200多元以上,截止到2014年11月份,原告的租金损失累计达612000元,且不包含相应的利息在内。由于珠江三角洲城际快速轨道交通广州至佛山段燕岗站与原告的商铺属于相邻关系,依据《民法通则》《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故燕岗站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要依法承担相邻关系权利人的义务。而被告作为燕岗站项目的建设方,系相邻关系权利人;对于原告因配合相邻关系权利人而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有依法予以赔偿的法定责任。为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原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起诉要求法院依法判决:(1)被告赔偿原告租金损失612000元(从2011年5月1日起至2014年11月30日止);(2)被告支付原告租金利息(以每月租金为本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利息从当月租金逾期之日的下个月1日起计算至2014年11月30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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