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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相邻方应为权利人施工期间的脚手架搭建及暂时移除花坛等各项措施提供协助配合和必要的便利

————余某某、杨某1等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案

裁判规则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原告余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移除侵犯原告相邻权的花草及小山坡,排除妨碍、恢复原状;2.判令被告配合原告进行墙壁修建,并于墙壁修建完成后不得再有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行为;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进行墙面修建的费用;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位于温州市鹿城区(该房屋系公房)的承租人,并于2020年6月9日向温州市房产管理局领取《房屋租赁证》。被告杨某1、杨某2系母女关系,居住于温州市鹿城区。原、被告系邻居关系,以原告房屋西首墙壁为界。被告在原告房屋墙壁外侧种植花草,经过长年累月堆积逐步形成小山坡,一些花草长在窗户上严重影响原告房屋的采光和通风。因小山坡长年积水,导致墙壁表层严重剥落,出现破洞漏洞,原告方室内墙面因渗水严重发霉,严重影响正常居住。期间,原告多次与被告反映该情况,但被告一直不予理睬。经温州市鹿城区五马街道鼓楼社区居民委员会主持,原告父亲余贤禹、被告杨某1于2021年3月12日签订了《协议书》,其中被告杨某1表示同意原告房屋墙壁拆除重建。城南房管所于2021年5月24日出具《公房修缮通知单》,在施工过程中,因被告杨某2态度强硬不予配合,经多次沟通后仍无果,故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杨某2辩称,被告院落内花坛布局系外公陈设留下,历史久远,被告仅系维持原状。原、被告双方的房屋皆为公房,潮湿系地势低、通风差造成,被告屋内也同样存在类似情况,原告无证据证明系花坛造成。原告侵犯被告权益,其向被告内院开窗,侵犯被告隐私权,同时长期噪音,故要求拆除门窗并赔偿精神损失。被告杨丽娜在原告父亲余贤禹的唆使下签订《协议书》,但该协议内容和被告杨某2之前商谈的方案不一致,请求撤销该协议,要求按原先的约定,对墙体进行加固。

  被告杨某1未到庭,但提交书面意见辩称,被告花坛历史悠久,系私人财产,原告无权干涉,且原告私自向被告内院开窗,影响被告正常生活,原、被告双方到五马街道鼓楼社区签署《协议书》后,原告从未联系被告,并非被告不配合。原告修墙如损坏被告财产,应予以赔偿。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修墙费,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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