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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建电梯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潘某某等人诉何某某、黎某某相邻关系纠纷案

裁判规则

  住宅楼加建电梯经....(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潘某某等人诉何某某、黎某某相邻关系纠纷案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2)穗云法民四初字第739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穗中法民五终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
  案由:相邻关系纠纷。
  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潘某某等13人。
  共同委托代理人(一审):蒋援越,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何某某、黎某某。
  审级:二审。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月琴;人民陪审员:陈碧溪、谭伟强。
  二审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韩志军;代理审判员:黄彩丽、郑怀勇。
  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1月2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3月8日。
  一审诉辩主张
  原告潘某某等13人诉称:2011年4月,由广东警官学院牵头,广州市白云区××街17号、19号、21号、23号楼63户业主一致同意将广州市白云区××街17号、19号、21号、23号楼加建电梯,仅被告一户反对,其反对理由为加建电梯后高层业主的房屋升值比其三楼房屋升值高,不同意加建。63户业主一致认为其反对理由荒谬不成立,并报请广东警官学院向广州市规划局申请加建电梯。广州市规划局于2011年12月23日以穗规建证[2011]2808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广州市白云区××街17号、19号、21号、23号楼加建电梯。收到上述许可证后,63户共集资两百多万元于2012年3月组织施工。当工程施工至21号楼时,被告以暴力阻止施工人员施工,致使加建电梯工程无法顺利进行。根据法律规定,相邻关系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21号楼住户90%以上都是七八十岁的老人,每天上下楼都是一种痛苦和折磨,甚至有的老人不敢下楼,因为害怕下楼后无法上楼回家。而被告对这一百利无一害的利民工程无理阻止,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请求判令:(1)原告享有对广州市白云区××街21号楼加建电梯的合法权利,判决排除被告对加建电梯的妨碍(被告不得阻止、妨碍);(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何某某、黎某某辩称:第一,原告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其未取得合法加建电梯的行政许可,无权确认加建电梯合法。原告提供的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是广东警官学院,如我方行为影响施工,也应由建设单位提起诉讼。第二,即使可以将原告提供的规划许可证作为原告施工依据,原告等违法施工时,我方有权阻止。(1)拟建电梯的规划审批严重违法。1)报建文件虚假,骗取规划部门审核。A.广东警官学院不是合法的建设单位,其仅享有21号楼第一层的房屋产权,无权以其名义申请加建电梯,且对其没有任何使用价值,非该学院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向规划部门出具承诺书仅是为了骗取规划许可,至今未与我方沟通协商。另,穗规建证[2011]2808号电梯工程许可证没有加盖许可单位的公章(只盖业务专用章),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严重违反法定形式,是无效的行政许可,在建电梯是违法建设。B.在我方对加建电梯表示反对的情况下,原告提供的21号楼加建电梯协议第一条伪称“本梯间的业主一致同意本梯间加装载客电梯一部”。2)规划部门审批同意加建电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该电梯工程的申请未取得全体业主(含我方)的同意。拟加建电梯为突出21号建筑物外墙立面的竖井式建筑,占用了全体业主共同共有的土地使用权、道路和室外公共绿化空间,改变了原有建筑物出人道路,为对原有建筑物的加建。规划部门在未征得全体共同共有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审批加建电梯,违反了《物权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应为无效。3)漠视人的生命,对拟加建电梯将堵塞消防逃生通道等重要安全事项未作考虑,如加建电梯,将严重危及整栋住户的人身及财产安全。白云区××街21号为一梯两户设计,现原告拟加建的电梯建成后将封闭二楼以上的人行梯道,只在一楼留有约1.2米的出入口,一旦发生电梯故障或火灾,因人行梯道无通风和自然光源,且出入口窄小,住户逃生必受影响。(2)严重影响我方301房的通风、采光和日照。301房的两个卧室靠南边,房外为市政绿化树,现完全遮盖卧室的窗口,客厅主要是依靠厨房窗口通风、采光和日照。拟加建的电梯为井道式混凝土结构,电梯间与原告的厨房窗口零距离,与23号电梯相距约6.8米,且均突出外墙立面约3.5米。如建成将严重影响我方房屋的通风、采光,完全没有日照。依照《物权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我有权予以制止。第三,加建电梯后,因消防、逃生通道堵塞,通风,采光和日照质量严重下降,不仅影响我方301房的居住质量,也造成我方房屋的极大贬值。而原告的房屋会因侵占公共权益而升值。法律不应鼓励以侵害低楼层住户权益为前提来实现自己不法利益的行为。涉案电梯工程擅自改变××街17号至23号已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把小区建筑物从有利通风、日照、采光、景观的一字形平面结构变成对生态环境不利的山字形结构,破坏小区原合理空间布局,导致环境恶化,侵犯我方合法权益。综上所述,在建电梯是违法建筑并侵害我方的合法权益,应立即停止施工。我方根据《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法维权的行为并无不当。
  一审事实和证据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广州市白云区××街17、19、21、23号楼是广东警官学院的房改房。何某某、黎某某系21号楼3楼301房的业主。潘某某等13人分别是广州市白云区××街21号楼3楼及3楼以上各房屋的业主。自2011年起,上述住宅楼的多数业主要求加建电梯,并分别由17、19、21、23号楼大部分业主按各自楼号分别签署协议书,同意或支持各楼加建电梯项目,并约定加建电梯费用由各业主按比例分摊。何某某、黎某某反对加建电梯,没有在该协议书上签名,也没有出资。其后业主代表委托广东警官学院办理了加建电梯申请、电梯工程设计和报建等手续。广州市规划局于2011年12月23日核发穗规建证[2011]2808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广东警官学院在位于白云区广园路××街17、19、21、23号楼的原9层住宅改建(加建电梯间)工程4宗,该证有效期为1年,自领取之日起开始生效。取得上述手续后加建电梯工程开始施工建设。何某某、黎某某以加建电梯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为由,一直反对并阻挠21号电梯间的施工。
  诉讼中,法院组织双方于2012年8月28日对广州市白云区××街17、19、21、23号楼及何某某、黎某某的301房进行现场勘验。结论为:(1)位于17、19、23号楼外墙的电梯间已建成封顶,21号楼外墙的电梯间工程尚未开工建设。(2)何某某、黎某某301房结构见其房产证所示。(3)按照拟建的21号楼电梯间的大小、位置,经实地测量后得出21号楼拟建电梯间与23号电梯间之间的实际距离约6.4米、21号楼拟建电梯间与21号楼出入口的实际距离约1.27米、21号拟建电梯间外端与21号楼外墙实际距离约3.5米。经法院组织双方调解未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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