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与广东振戎能源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乌金煤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索引:
一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穗中法民二初字第66号。
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二终字第93号。
一、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振戎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戎公司”)。
原审被告:哈尔滨市乌金煤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乌金公司”)。
2009年至2011年期间,振戎公司与乌金公司发生煤炭采购业务,双方的交易习惯为:振戎公司向乌金公司预付货款,乌金公司履行供货义务。经振戎公司与乌金公司对账、确认,截止至2011年8月31日,乌金公司欠振戎公司预付货款44755905.56元。为此,双方签署《协议》,约定:甲方(振戎公司)和乙方(乌金公司)有多年、多项贸易往来,双方互有购销。经甲乙双方按开票及付款情况初步核实,乙方尚欠甲方预付款44755905.56元。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乙方承诺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供应货物,具体执行如下:1.交货日期:从本协议签订当日起至2011年12月30日前,乙方按规定的标准分批向甲方交付煤炭。2.交货数量:乙方保证从本协议签订次月起,每月向甲方供应不少于1500万元货值的煤炭(交易价格以本协议第3条约定为准),并在提报每月铁路计划时注明相应的发货量,以便甲方提前安排港口销售计划。如乙方每月不能及时、保质、足量地提供货物,将视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3.煤炭价格:以货物交付当日环渤海动力煤价格指数底数下浮15元/吨作为甲乙双方的交易价格。4.乙方不能按时足额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期内容,将视同所有债务到期,甲方可全额主张本协议权利。协议签订后,乌金公司未按约向振戎公司交付煤炭抵债。乌金公司为李某某个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零售煤炭。振戎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判令:1.乌金公司向振戎公司偿还欠款本金44755905.56元,利息从2011年9月1日起至付清为止,按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2.李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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